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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 第3期
- 出刊日期:2026-05-15
《交大法学》是由上海交通大学主管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编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其创刊于2010年,最初采取以书代刊的方式出版了两卷,2012年正式获得许可后改为期刊出版发行。
详细信息- 自动驾驶风险治理的反思与重构: 从“通行里程”到“空间智能”
- 衣俊霖
- 2026.(3):5-19[摘要](92)[PDF](75)HTML
- 人机交互中的“意思表示”: 基于OpenClaw的剖面分析
- 张玉洁
- 2026.(3):20-33[摘要](78)[PDF](85)HTML
- 面向空间智能的隐私升维与权利保护研究
- 郭少飞
- 2026.(3):34-49[摘要](80)[PDF](69)HTML
-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行政程序分配
- 张帅宇
- 2026.(3):50-63[摘要](81)[PDF](66)HTML
- 通过人工智能抑制裁量权滥用?——以民事司法为中心的考察
- 朱禹臣
- 2026.(3):64-77[摘要](75)[PDF](72)HTML
- 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前提性条件
- 王国柱
- 2026.(3):78-92[摘要](69)[PDF](68)HTML
- 网络色情主播刑事责任的实践分歧与罪名判定——基于组织内涵多元化的教义阐释
- 杨建民
- 2026.(3):93-106[摘要](127)[PDF](79)HTML
- 风险社会政府应急财政权的法律规制
- 孙伯龙
- 2026.(3):107-121[摘要](68)[PDF](64)HTML
-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核实: 行政规制与司法救济
- 任宛立
- 2026.(3):122-136[摘要](69)[PDF](65)HTML
- 作为民事裁判方法的请求权基础思维
- 苏伟康
- 2026.(3):137-150[摘要](77)[PDF](75)HTML
- 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本质
- 尚佳
- 2026.(3):151-163[摘要](78)[PDF](65)HTML
- 著作权许可归责属性的理论澄清与中国实践
- 雷征伟
- 2026.(3):164-176[摘要](81)[PDF](59)HTML
科技创新与数字法治
法学原理与制度变革
研讨与观点
- 自动驾驶风险治理的反思与重构: 从“通行里程”到“空间智能”
- 衣俊霖
- 当前,我国对自动驾驶路测示范活动的法律规制具有实验性、过渡性特征: 一方面放宽准入标准以鼓励车辆上路通行,另一方面则以交通事故作为主要退出机制。在此背景下,“通行里程”成为衡量安全性的核心指标。然而,随着自动驾驶即将迈入规模化商用阶段,依靠累积里程的经验性监管模式已显滞后: 在统计意义上要严格证明自动驾驶的安全性,仍需积累数十亿公里通行里程;回归测试理论亦提示,模型算法更新可能引入新的漏洞,基于里程的安全验证在技术更新迭代中将难以为继。同时,以个案赔偿为主的事故处理机制难以触及算法底层缺陷,易使监管陷入“以赔代管”的困局。有鉴于此,自动驾驶的风险治理范式应当逐步转变,从现阶段以通行里程、事故退出为主轴的监管沙盒,迈向对人工智能系统“空间智能”能力的实质性评估。通过将空间智能拆解为环境感知、空间建模与运动控制三个核心维度,可以构建起贯穿事前准入、事中监测与事后处理的全链路风险治理框架。这种治理范式转型旨在穿透算法黑箱,将抽象的技术风险转化为可度量、可解释的能力画像,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演进提供评价标准。
- 2026  .  (3):    5-19
    [摘要](92)     [PDF](75) - 人机交互中的“意思表示”: 基于OpenClaw的剖面分析
- 张玉洁
- 随着OpenClaw等空间智能体的快速发展,人机交互对人类的影响逐渐从“明意识”推向“潜意识”、从“明表示”扩展至“潜表示”,甚至带来了“内在形成—外在表示”自治性结构向“生成—执行”交互性结构的转型。虽然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分别从专门性立法和扩张性解释两个方面对人机交互中的意思表示作出了回应,但仍然无法解决人机交互中意思表示的可识别性、可操控性和可认定性难题。为了加强OpenClaw等空间智能体的法律治理,回应人机交互对意思表示规则的挑战,我国应当以《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为基础,进一步构建人机交互中的“意思表示”识别机制,强化意志完整性和认识合理性;围绕人机交互的流程,进一步强化空间智能服务提供者对用户意思自治的保障机制,构建阶段化的关键信息提示制度和“全过程”路径保障制度;将“技术操控”增设为“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手段,并拓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 2026  .  (3):    20-33
    [摘要](78)     [PDF](85) - 面向空间智能的隐私升维与权利保护研究
- 郭少飞
- 通过三维感知、空间推理、决策行动,空间智能融合人—物—机—景,理解物理世界并与之交互。空间智能实时采集多模态数据,透析个人生理健康、价值偏好,甚至思想意图;动态追踪个人,整合全时全身数据,解析个人行为过程及社会关系。立足物理空间、有形实在及离身技术的传统隐私遭遇重大挑战,需要根植双重空间、共生虚实、具身智能,实现升维,跨越私域和公域,兼容现实实在与虚拟物。价值层面,应锚定人本价值立场,坚守实质正义底线,贯彻数字矫正正义。权利保护须革新法治思维,通过解释重塑隐私范畴,廓清聚合加害行为。隐私数据处理中的告知应纳入透明度义务框架,构建动态的事中警示机制,实行高度敏感隐私数据分项告知同意制度。侵权救济时,要区分确定性系统与自主性系统,辨析控制者及利害关系人,厘定责任主体;分类界定产品、服务、产品服务综合体属性,适用无过错、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在因果关系认定上,依据发生频次、行为—结果关联度、主观置信度等因素,适用相当因果关系或条件因果关系。
- 2026  .  (3):    34-49
    [摘要](80)     [PDF](69) -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行政程序分配
- 张帅宇
-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作为一种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类行政特许,在进行市场要素配置时应统一坚持竞争性授权方式。行政机关在授权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多极行政法律关系下处理公益与私益之间、私益内部之间的冲突,在权衡两类冲突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分配行政的方式予以适当解决。鉴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并未给出实体分配方案,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3条指示,通过程序法形塑分配秩序,探寻竞争关系下第三人的程序公权利和通过程序来解决第三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据此,可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分配程序通过四个核心阶段予以具象化构建。在分配方案制定阶段,由分配需求调查、分配范围以及分配使用等计划编制构成授权运营的初始分配依据。在分配通知申请阶段,通过发布授权运营征集公告等信息化手段来保证分配的透明化和公平性。在分配遴选决策阶段,依据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分配形式和基于实体性、程序性的分配标准进行授权运营决策。在分配决定形成阶段,经由遴选决定和分配决定的两步作成过程实现对公平竞争程序参与权的法益保护。
- 2026  .  (3):    50-63
    [摘要](81)     [PDF](66) - 通过人工智能抑制裁量权滥用?——以民事司法为中心的考察
- 朱禹臣
- 裁量权的行使是一种受限的自由,并容易在实践中被滥用,多有观点尝试通过法律科技探索控制机制。人工智能技术在识别裁量权限、学习裁量成果与模仿司法决策层面存在技术难度,但通过法律条文的技术性转写和算法针对裁量问题的特别调试,前述技术难题应可克服。相较于人类法官行使裁量权时可能的偏见和不周延,人工智能的运作精确,可以大幅度抑制司法裁量权滥用,人类法官也需要通过“人机协同”的应用机制消除技术的内在风险和信任危机。但与此同时,裁量权行使的灵活性也会被法律科技所限制,这一方面会排除当事人意见的实质参与,致使裁量权在主观上被评价为不当适用;另一方面会锁定裁量规则,导致技术在社会观念变迁时只能墨守成规,引发客观的滥用风险。为此,有必要重构上诉制度,通过“质疑算法本身的上诉”手动调整裁判结论,规避人工智能的确定性结果对灵活裁量权限的实际替代。
- 2026  .  (3):    64-77
    [摘要](75)     [PDF](72) 法学原理与制度变革
- 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前提性条件
- 王国柱
-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前提性条件包括数据知识产权概念的成熟、合理确定登记实质性条件以及相对于数据要素登记具有比较优势。若要推动数据知识产权概念的成熟,需要在数据与知识产权之间建立实质关联,实现数据流通性和知识产权专有性之间的平衡,协调数据的保护模式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之间的矛盾。关于合理确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实质性要素,需要明确数据的创新性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核心标准、数据的实用性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必备标准、数据的公开方式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考量因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效力应采用确权模式。只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数据质量确认、形成排他效力、登记成本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其相对于数据要素登记的比较优势才能得到凸显。
- 2026  .  (3):    78-92
    [摘要](69)     [PDF](68) - 网络色情主播刑事责任的实践分歧与罪名判定——基于组织内涵多元化的教义阐释
- 杨建民
- 网络色情直播案件中主播行为的刑法评价呈现出同案异判的司法乱象。实践中的主流意见倾向于依从《刑事审判参考》第641号案例的裁判逻辑,着眼于网络色情直播行为,将淫秽表演与淫秽物品解释为包含关系,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网络色情主播定罪处罚。然而,《刑事审判参考》第641号案例以法益侵害的应对架空构成要件的判断,以此罪的入罪解释突破彼罪的非罪边界,将淫秽表演解释为淫秽物品的特殊表现形式,属于不可接受的类推。因此,应当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坚持淫秽物品与淫秽表演两个概念的互斥关系。在对网络色情主播进行刑法评价时,关注重点应是组织行为而非表演行为。通过组织内涵多元化的教义阐释,将安排演出、提供进行淫秽表演的场所或组织多人观看淫秽表演作为“组织”概念中的独立行为方式,可以为认定网络色情主播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裁判文书提供充分的论证理由。面对组织行为判断异化的实践局面,应当注意评价限度,明确组织行为与表演行为的区分因素,避免非罪的表演行为犯罪化。
- 2026  .  (3):    93-106
    [摘要](127)     [PDF](79) - 风险社会政府应急财政权的法律规制
- 孙伯龙
- 现代国家为了克服不确定的社会风险,赋予政府行政应急权以法理正当性,由此形成“常态”与“非常态”的二元法律秩序结构。在政府应急管理中,运用财政资金应对突发事件是行政应急权的重要体现,然而应急财政支出活动常突破既有法律规范,甚至诱发“制度性风险”。政府行使应急财政权需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应急法治原则,并从公共财产权理论出发,协调行政应急权与财税法定原则的关系。近年来我国应急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应急财政事权配置与资金保障机制逐步建立。但与此同时,应急财政权力还存在不断扩张与异化的问题。对此应完善政府应急管理相关财政立法,科学配置政府间应急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应急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规范应急财政审计监督和实质化问责,以提升我国应急财政治理的法治化与现代化。
- 2026  .  (3):    107-121
    [摘要](68)     [PDF](64) -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核实: 行政规制与司法救济
- 任宛立
- 因增值税自身之特点及其在国家税收中的地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构成异常所进行的核实行为,具有超越增值税征管而影响整个税收体系的效应。通过实证考察异常凭证核实行为引发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可知,核实规则存在核实主体不清、核实与行政复议关系混乱、行政和司法救济渠道不畅等多方面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核实规则之设计理念未充分平衡国库利益与纳税人权利,核实行为规范目的不明确以及司法审查的权力约束功能弱化。有必要对核实规则进行再造。在行政规制层面,应当首先明确核实之规范目的在于对凭证异常与否这一法律事实的再确认;其次通过确立作出初次认定的税务机关为核实行为之行政主体,以职权主义重塑税务机关的权责配置,明确核实内容、评判标准、核实期限等要素对核实规则加以优化完善;最后进一步理顺核实与行政复议之间的关系。在司法救济层面,应当通过“过程性审查”方法的运用强化法院对异常凭证核实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以更好地保障行政规制的制度效果和纳税人的抵扣权利。
- 2026  .  (3):    122-136
    [摘要](69)     [PDF](65) 研讨与观点
- 作为民事裁判方法的请求权基础思维
- 苏伟康
- 在民法典时代,请求权基础思维作为民法案例教学方法的应用已经成熟,将其作为民事诉讼裁判方法的理论猜想进入了研究视野。在比较法上,以请求权基础思维为蓝本的关联分析裁判方法通过法官知法原则正当化法院审判权,并采取必要事实调查模式对接辩论主义,再辅之以法院释明义务防止突袭裁判。与之相比,我国制度语境具有本土特色。首先,原告对作为审理对象的请求权主张负有提出责任,法院的法律适用权受当事人法律主张的约束。其次,先查后辩之庭审构造,以证据调查情况而非规范构成要件为基准审查案件事实。最后,法官释明范围趋于审慎,释明规则有待填补。在此背景下,全面引入请求权基础思维应当慎行,但可以借鉴其原理完善我国裁判方法,其中包括: 确立法官知法原则免除原告诉讼中的法律理由提出责任,改造审前准备程序为事实主张审查阶段以推动程序集中化,提倡宽松化法院释明规则以保障当事人权益。
- 2026  .  (3):    137-150
    [摘要](77)     [PDF](75) - 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本质
- 尚佳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规制长期陷于要件不清、执法泛化的困境,此困境在2025年修法后仍未得到有效破解。既有理论或停留于现象描述,或脱离竞争法价值目标,难以为执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准确界定商业贿赂的前提,在于澄清其不正当竞争本质,即缘何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不相容。从交易决策机制的微观分析视角来看,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度构造上区分了对交易决策基础与决策过程的保护,这一框架为定位商业贿赂的竞争损害提供了参照。按照这一原理,商业贿赂之所以不正当,是因为经营者通过利益给付等方式,诱使第三人利用其影响力,间接扭曲交易相对方的决策过程。以决策权归属为标准,商业贿赂可分为“代替决策型”和“干预决策型”两类,二者的认定路径有所不同: 在“代替决策型”中,代理人接受利益并允诺作出优待行贿人的决策,即可推定贿赂扭曲了委托人的决策过程;在“干预决策型”中,除认定利益给付事实外,还需在个案中判断该行贿对象是否具备实质限制相对人决策自由的能力。
- 2026  .  (3):    151-163
    [摘要](78)     [PDF](65) - 著作权许可归责属性的理论澄清与中国实践
- 雷征伟
- 我国《著作权法》未关注著作权许可在侵权语境中的归责属性,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我国法院予以承认并适用。许可归责属性的中国实践有必要先从理论上澄清由作品权利人、作品使用者和第三人组成的归责结构,因果归责表明第三人擅自许可作品使用的无权处分损害权利人的许可自治,且结果归责要求第三人仅在使用者实际使用作品时承担法定责任。理论上的归责属性存在不同的适用场景,归责的绝对性揭示既有裁判对越权许可的救济偏差;归责的独立性为权利人抵制延伸性集体许可提供救济依据;归责的谦抑性限制平台的默示许可避免加重平台责任的救济过度。落实到规范层面,应当续造出各类作品权利人以专有权利的许可权能受损为由向第三人主张排除妨碍和返还不当得利,同时确立许可归责在兜底或取代帮助侵权适用方面的规范意义。
- 2026  .  (3):    164-176
    [摘要](81)     [PDF](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