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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 第1期
  • 出刊日期:2026-01-15

《交大法学》是由上海交通大学主管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编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其创刊于2010年,最初采取以书代刊的方式出版了两卷,2012年正式获得许可后改为期刊出版发行。

详细信息

2026年第1期

(下载当期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 新时代法官队伍廉政建设的路径探讨
    郭松 严馨芸
    加强司法队伍廉政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囿于现行司法制度在审判管理、法官养成与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局限,法官违反廉洁纪律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象时有发生。通过对138起相关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廉政风险的重点领域和对象主要为中基层法院从事执行及民商事审判活动的相关主体。司法廉政风险表现形式多样,呈现多种违规行为互相交织的特征,其中以受贿行为较为常见。对于未来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一方面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三个强化”重要思想,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强化对法官行权的监督制约;另一方面,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为引领,逐步完善法官选任及管理机制。
    2026  .  (1):    5-19    [摘要](90)    [PDF](96)
  • 科技创新与数字法治
  • 论稳定币对国家货币权力的挑战
    徐冬根
    稳定币作为私人发行的数字资产在法理层面不具备货币权力,却通过技术架构与市场实践,实质行使定价权、生态治理权、标准制定权,构成对国家货币权力的三重挑战。在货币权力重构视角下,不同法域应对稳定币挑战的典型立法样本揭示: 美国GENIUS法案以法律框架维护美元的数字霸权;欧盟MiCA构建统一的防御阵线抵御稳定币对货币权力的冲击;中国香港《稳定币条例》依托制度创新筑牢货币主权防线。稳定币与国家货币权力的法律关系是动态博弈的过程,我国的根本立场应锚定国家货币主权的不可替代性,具体路径是构建防侵蚀与促合规的稳定币双层治理体系,并在国际维度上协同应对跨境稳定币挑战,为数字时代的货币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026  .  (1):    20-33    [摘要](170)    [PDF](87)
  • 支付型稳定币的“功能—穿透”监管框架构建
    杨东 胡宇航
    在稳定币已成为新一轮的金融竞争焦点的背景下,如何构建相应的监管框架回应风险、规范发展已成重要议题。我国稳定币监管框架的构建应从功能监管与穿透式监管的理念出发,通过对稳定币内在性质的澄清揭示本质,并在现有制度体系中进行规范匹配。从现有各地的监管规范来看,稳定币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加密数字资产,各地监管重心均在于以“支付”为核心要素的“支付型稳定币”业务。我国亦应以此为核心抓手,在法体系内为其寻求定位。支付型稳定币业务与非银支付业务具有高度相似性,后者监管规范已相对成熟,可以经过适度修改容纳前者的监管需求。此外,从支付型稳定币的市场竞争定位上看,跨境支付是其主要优势场景,市场中也有较大应用需求。因此,应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作为基础性规范进行修改适配,并同步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纳入监管规则体系。
    2026  .  (1):    34-48    [摘要](85)    [PDF](86)
  • 稳定币的类型化及其监管逻辑
    赵磊
    稳定币并非虚拟货币,是由特定商业组织发行的、锚定特定资产的数字货币。稳定币的储备资产一般由第三方机构托管,并且有可靠的兑换机制。稳定币主要有四种类型: 法定货币担保型、商品支持型、加密货币担保型以及算法型。法定货币担保型稳定币是商业机构发行的,可以连接传统金融体系,且与国家信用紧密关联的数字货币;商品支持型稳定币的锚定物只能是大宗商品,信托是管理其储备资产的最佳模式;加密货币担保型稳定币以加密资产为锚定物,通过超额抵押机制解决其价值稳定问题;算法稳定币是绝对去中心化的,在性质上与早期的虚拟货币无异,极具市场脆弱性。对于不同类型的稳定币,应该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
    2026  .  (1):    49-59    [摘要](115)    [PDF](86)
  • 稳定币的监管与监管的稳定币——以金融稳定目标为视角
    唐士亚
    稳定币作为与稳定资产挂钩的加密货币,在带来金融创新机遇的同时,也给金融稳定带来诸多挑战。通过对稳定币技术、经济及法律原理的分析,发现稳定币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货币,亦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在明显区别。稳定币在市场流动性、储备资产信用、监管套利、货币主权和技术安全层面对金融稳定目标具有潜在风险,美国、欧盟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对稳定币风险防范化解作出立法回应。金融稳定框架中的稳定币监管应将风险导向与主体约束相融合,通过稳定币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流程来统摄稳定币监管,同时聚焦发行机构、持币人、监管机构等关键主体。我国应在总结既有虚拟货币监管实践的基础上,以金融稳定目标为指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主导地位,完善稳定币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全流程,探索人民币稳定币的境外试点,革新监管科技应用,推进行业自律与国际监管合作,最终实现稳定币在金融稳定框架内的合规应用。
    2026  .  (1):    60-74    [摘要](90)    [PDF](86)
  • 法学原理与制度变革
  • 低空经济的网络安全: 风险与治理
    凌斌 季凡琳
    低空经济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兴经济形态,高度依赖网络化、智能化基础设施,由此内生性地面临严峻且复杂的网络安全挑战,亟待系统研究。低空网络安全风险具有全链路覆盖、跨环节传导的系统性特征,可概括为涵盖“端—链—云—管”四个环节的风险结构。围绕不同国家在低空网络安全治理中的制度回应,本文提出并运用一个五维比较分析框架(RAISE),来刻画相关制度在多重治理目标之间的整体权衡。研究发现,各国虽在制造端前置安全责任、数据处理立法规范、通信链路工程化保障等方面呈现出共通结构,但在具体路径选择上,仍因国家安全关切、产业基础与治理传统的差异而形成显著分化。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中国应立足自身产业条件与治理能力,在吸收国际共通经验的同时,探索符合国情的低空网络安全治理体系。
    2026  .  (1):    75-88    [摘要](96)    [PDF](95)
  • “低空经济”数据产权制度的法律构造
    王立梅 崔赫
    低空经济的发展高度依赖数据要素的充分流通与高效配置。然而,当前数据产权制度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抽象化的制度设计难以回应具体领域的特殊需求。应从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现实困境出发,探索领域化路径具有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并以低空经济为切入点,系统分析低空数据活动的独特属性及其对数据产权制度的特殊需求。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低空经济数据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设计以分层确权机制、数据流转规则为核心的具体制度方案,以期为破解数据产权一般理论难题提供有益启示,为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从而推动我国数据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2026  .  (1):    89-102    [摘要](84)    [PDF](88)
  • 研讨与观点
  • 房屋二重买卖的刑民界限与罪名辨析
    钱叶六 黄政乔
    房屋二重买卖可分为有权处分型与无权处分型,出卖人的处分权限“影响物权能否变动”。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的物权变动结果不同,故基于不同处分权限的合同诈骗行为模式存在差异。侵占罪仅在无权处分型房屋二重买卖中有成立空间;有权处分型房屋二重买卖中,出卖行为不符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房屋非法占为己有”,购房款亦无法被评价为“委托出卖人保管的前手买受人财物”。对房屋二重买卖型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克服司法文件对非法占有目的部分归纳要素的偏重性,而要对事实进行全盘考量: 出卖人的履约能力存在瑕疵,或具有逃匿行为,不等同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出卖人二重买卖行为之一系以房抵债时,如果买卖关系和借贷关系互不影响债权实现,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出卖人为获取更高价款重复出售不动产,且不逃避违约责任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不动产买受人“登记优先、占有其次、合同成立顺序再次”的权利保护顺位,位次后置者系房屋二重买卖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
    2026  .  (1):    103-117    [摘要](85)    [PDF](91)
  • 海南自由贸易港强化竞争政策的实践探索与法治保障
    孙晋 胡旨钰
    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竞争政策被赋予新的历史定位,成为海南自贸港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抓手。然而,当前海南自贸港竞争政策的落地仍面临多重掣肘,包括对单一产业结构的政策惯性、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下的制度缺口、制度先行背景下的执行乏力以及制度高地目标下的竞争文化缺失等问题。为此,海南自贸港亟须从宏观政策层面推动产业政策由“选择性”向“竞争友好型”转型、强化国内外竞争规则的双向融合、提升公平竞争委员会的实体性职能、推进竞争文化的制度化培育,逐步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机制和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在此基础上,还需从微观层面开拓竞争政策的法治保障路径。通过拓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外部监督、优化制度激励与约束体系、探索公平竞争动态评价机制、基于反垄断公益诉讼实践设立竞争法庭等,确保竞争政策的法治化落地。这将为引领并推动全国竞争政策走深走实提供制度支撑。
    2026  .  (1):    118-132    [摘要](85)    [PDF](81)
  • 法学新锐与新知
  • 平台处罚仅是“依合同的自治”?——法律关系视阈下平台惩戒性管理行为的效力探析
    唐俊麒
    在法律要求和平台治理需求的背景下,平台经营者开始承担助力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任务,其实施的惩戒性管理行为对维护平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形成以法律与平台规则为双重依据的“政府—平台—用户”三体结构。当平台经营者对用户的管理达到“控制、支配”程度时,双方地位显著失衡,传统民商事关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冲击,不宜仅依据平台经营者的私主体身份判断行为效力。以霍菲尔德法律关系理论为分析框架,解构“平台惩戒性管理权”可得出: 当平台经营者具备“变动法律关系的资格能力”时,平台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才可能从契约关系转向其他类型。在以协议为行为依据时,虽然主体之间存在事实层面的不平等,可能排除意思表示主体协商与让步的可能,但利益失衡状态尚未达至不可调和的状态,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但当平台惩戒性管理权通过立法者和执法者的认可,将“依据平台规则得到的权力”与“依据立法和执法得到的权力”嫁接起来时,其法律效果需结合具体场景进行动态判断,寻求平台自治与法律规制的恰当平衡。
    2026  .  (1):    133-147    [摘要](86)    [PDF](93)
  • 论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因果关系证明
    李雅男
    人工智能产品具有自主性、不可预测性、复杂性等特征,人工智能产品侵权存在因果关系证明困境,包括证明标准失范、价值选择不明、受害人证明能力不足等。因此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在理论上应当在坚持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借鉴食品药品侵权的因果推定规则,确定因果关系认定路径,事实因果关系引入概率因果关系认定规则,法律因果关系在人工智能产品分类的基础上明确风险认定规则;程序上不能一概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根据人工智能产品的特征进行设计,以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在此基础上,确定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明确被告的反证义务。
    2026  .  (1):    148-160    [摘要](91)    [PDF](89)
  • 论剥削性滥用规制的定位及其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强化
    燕星宇
    作为政府管控垄断企业行为的一项制度,剥削性滥用规制看似游离于以增强竞争为追求、以排他性滥用规制为主体的反垄断法体系之外,但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其关注的仍然是竞争受限的问题,只不过为防止政府之手对市场之手的僭越,反垄断法对其适用更加慎重。在平台经济领域,由于“核心市场垄断与生态竞争并存、生态竞争以核心市场垄断为基础”的新情况出现,传统限制适用剥削性滥用规制的前提条件已经松动,有必要通过将个案分析重点从滥用行为评估转向支配地位认定的方式强化适用。但强化时需注意剥削性滥用规制的独特功能定位,一方面要与其他监管法律形成分工协同,另一方面要在反垄断法下与排他性滥用规制形成有机结合。
    2026  .  (1):    161-175    [摘要](86)    [PDF](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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