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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刊号:ISSN 2095-3925
  • 国内刊号:CN31-207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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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 第卷 第5期
  • 出刊日期:2024-09-15

《交大法学》是由上海交通大学主管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编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其创刊于2010年,最初采取以书代刊的方式出版了两卷,2012年正式获得许可后改为期刊出版发行。

详细信息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理论体系
    范进学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而深邃的法治法理思想,并形成了思想深刻、内容完整、体系宏大、逻辑严密的法治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具体包括法治概念论、法治本质论、法治目的论、法治精神论、法治规范论、法治体系论、法治方法论、法治教育论、法治信仰论、法治自信论、法治文化论等。前五论阐明了法治内在与外在的理论与制度的本体问题,概念论阐释法治是什么,本质论诠释法治的政治方向与定位,目的论解决法治的意义与归属,精神论阐明法治的灵魂何谓,规范论则为作为理想、理念、价值的法治找到安身立命的制度载体。因此,前五论关乎法治的内在道德与外在规范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原理。后六论阐释了法治的全过程、全领域的运行过程及其规律,解决法治的目的、精神、本质、规范何以实现以及怎样实现的战略、战术与策略问题: 体系论确立了法治建设的目标与法治运行规律,方法论解决了法治战略目标如何实现的路径、方法、方式问题,教育论解决了法治何以使人尊法守法用法的问题,信仰论解决了人们对待法治的根本道德态度、道德习惯与道德义务问题,自信论解决了人们对待本国法治的信心与内在认同问题,文化论阐释了法治的意识形态构成与人文精神积淀。
    2024  .  (5):    5-25    [摘要](132)    [PDF](108)
  • 法学原理与制度变革
  • 论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的正当性与适用解读
    赵旭东 陈萱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了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其法理正当性与具体适用有待进一步研究。依据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可将未出资股权分为瑕疵股权与未届期股权,两者的规制共性大于异性。而受让人与转让人的责任配置原理不一,依债务承担原理,受让人因继受取得股东资格,当然需要承担后续的出资义务与出资责任,仅在瑕疵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享有例外性的善意抗辩权,而转让人的责任应然性与责任形态需结合制度目的与制度成本进行综合衡量。第88条的适用范围应包含抽逃出资的股权,且加速到期规则衔接第1款与第2款;第88条的出资责任应包含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损害赔偿的责任以及包含股东向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但是,第88条在股权多次转让时存在不可忽视的未尽问题,无期限、无顺序的转让股东责任可能过分侵害股东退出自由,主观心态的割裂性可能导致责任规则的适用困难,应考虑增加时间限制规则、切断规则。
    2024  .  (5):    26-46    [摘要](380)    [PDF](172)
  • 新《公司法》提升中小公司治理灵活性及其适用与展望
    林一英
    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的重要引擎。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企业组织形式日趋融合,公司法立法的演进逐渐面向中小公司。中小公司股东人数少、股权转让受限,其治理不同于大型公司。中小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法律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运行方面多为任意性规范;基于人合性保护目的,允许公司章程约定股份转让限制规则;中小公司代理成本集中在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立法为控制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小股东权利提供事前和事后的救济措施。公司法修改提升中小公司治理灵活性,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做出限制,简化中小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优化组织机构职权配置。公司治理规则的修改也影响中小公司股东权利行使方式,公司章程可以扩大股东在经营方面的权利,股东基于监督权行使应当有更大的知情权,在权利行使方面公司章程有更多自治空间,司法应谨慎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未来应继续总结实践经验,优化公司类型设置,构建更为完善的中小公司治理机制。
    2024  .  (5):    47-62    [摘要](98)    [PDF](118)
  • 股东出资规则的体系性解释——以新《公司法》第47—54条为轴线
    周游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总结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的经验,直面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改进方案,形成以第47—54条为主要内容的股东出资规则体系。但与此同时,修订后的条文在理解与适用方面有何疑难之处,以及条文之间是否存在需要捋顺的逻辑关系,仍有进一步阐释的空间。进而,若将股东出资规则置于公司资本充实以及公司法律关系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之语境下,则更有秉持体系性解释路径之必要。以新《公司法》第47—54条为主要内容的股东出资规则既有清晰的时间逻辑线索,也有意识地呈现公司内外部两层法律关系;在防止公司资产不当减少乃至公司债权人保护过程中,可能存在多项皆可适用的规则,应结合具体场景做出选择。
    2024  .  (5):    63-79    [摘要](117)    [PDF](115)
  • 论董事忠实义务的程序性保障——以利益冲突披露义务为中心
    袁崇霖
    作为忠实义务的程序性保障,董事的利益冲突披露经历了从规则要素、义务雏形到规则体系的法律演进阶段。我国公司法虽然对此给予了部分立法确认,却未能促成其向常态义务的完整嬗变。利益冲突披露义务应当建立在董事受信义务人地位的基础上,为忠实义务实现提供信息基础和纠纷预防的功能,并能够弥合实质审查的不确定性,缓和外部评价的信息不对称。在面临重大利益冲突时,董事应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或其他全部董事履行披露义务。现行法未区分违反利益冲突披露义务的责任和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无法充分救济公司损失。董事若违反利益冲突披露义务,应就其行为本身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失去抗辩及章定责任等法律后果。如存在后续利益冲突交易,该交易还需接受完全公平标准检验,董事则对应承担利益归入责任。
    2024  .  (5):    80-93    [摘要](75)    [PDF](89)
  • 科技创新与数字法治
  • 可信数据流通制度论——治理范式经济秩序的形成
    高富平
    数据持有权可以支撑数据流通秩序的构建,但数据流通是数据分享利用的合作关系,而非产权交易关系,因而需要探寻与流通范式相一致的数据流通体制和机制。经过治理的数据可以流通,但缺失传统市场体制的制度要素,加上数据本身存在风险和远程交易,因此数据流通必须具有可信体制和机制。可信的数据流通包括流通关系可信、流通的数据可信、流通主体可信和过程可信,而这些都需要相应流通设施予以实现和运营。数据流通设施是以数据治理为核心的技术、制度和组织构成的体系,是数据社会化重用秩序的塑造者,是数据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应被定位为未来社会基础设施;应建立统一的可信数据流通制度框架和规则,指引各类数据流通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2024  .  (5):    94-115    [摘要](66)    [PDF](121)
  • 论数据的法律界定
    许春明 杨欢欢
    当前“数据”相关概念的语义混淆极大增加了学术对话成本。对此,应首先从横向专业领域区分与本源词“数据”“信息”“数字”相关的派生词,并从纵向区分三个本源词的关系,即信息是被记录的有待传播的内容,数字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一种新的记录信息的手段,数据是信息记录的结果,其中数据元素是组成一份数据的最小单元。进一步地,从事实层面、价值层面、法律层面辨析数据与信息的关系,明确信息权益保护原始信息、数据权益保护增值信息。基于数据有用性、够用性、可用性和好用性的经济属性,数据的法律定义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能够产生增值信息以优化目标决策的数据元素集合及其处理结果”,并据此确定数据客体的构成要件包括: 数据元素之间具有相关性(质量要件)、数据元素集合具有规模性(数量要件)、数据具有现实的可利用性(形式要件)、数据具有用以优化目标决策的目的性(实质要件)。以数据行为环节“信息价值增值程度”作为分类标准,将数据客体分为原始数据、衍生数据、数据产品三类。
    2024  .  (5):    116-131    [摘要](104)    [PDF](87)
  • 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构造及适用——以合法处理事由为中心
    赵祖斌
    立法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豁免同意,“已公开”作为豁免同意规则的合法处理事由,但是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拒绝的除外,以及“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还需取得个人同意,以此为基点形成了耦合式、层次化但遵循了平衡逻辑的规则体系。一方面,规则体系表达了调和个人信息自决和适当必要保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同一保护和差异保护、保护成本与流通收益的期许;另一方面,由于规范构成要件因素具有不确定性,规则体系内部以及与外部关系尚处于“混沌”状态。要解决此问题,须以“合法处理事由”为切入点,在明确规则体系内部关系及各要件意蕴的基础上厘清“已公开”“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明确拒绝”“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与相关规范构成要件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而调适处理规则体系,使之协调统一。
    2024  .  (5):    132-147    [摘要](99)    [PDF](44)
  • 研讨与观点
  • 个罪法益与构成要件的解释方法
    张开骏
    个罪的法益与构成要件需要妥当解释,才能公正合理地适用。明确个罪的法益,有助于认清犯罪本质和处罚范围;以法益保护指导构成要件解释,有助于划清处罚界限。个罪法益可从体系地位、罪状规定和比较法视角等确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性的性自主权,而不是身心健康;高空抛物罪的法益是地面公共场所人们生活起居的安稳有序的状态,而不是公共安全。构成要件解释应坚持客观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在刑法文义的限制下,做合理的平义解释以及必要的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暴力”是广义的,“行驶中”是指发动机处于启动状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发生性关系”是指男性生殖器针对女性的侵入身体式的性行为,包括性交、肛交和口交;高空抛物罪的物品性质(属性、种类)不宜限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对象应限定为烈士。个罪的解释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做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从地面向高空抛掷物品而使其从高空坠落,或者跳楼自杀,或者将他人从楼顶等高空推下等行为,均不符合高空抛物罪。
    2024  .  (5):    148-163    [摘要](41)    [PDF](101)
  • 刑事证据审查标准及其经验
    罗维鹏
    证据审查围绕证据属性展开,在不同程序阶段、不同逻辑层次上的重心有所不同,因此证据审查具有层次性。但层次性之于证据审查不在于证据属性本身的层次性,而与证据审查标准有关。证据属性只是证据审查的内容而非标准。证据审查标准也与证据标准、证明标准不同,它是支配法官在诉讼中判断证据是否可以使用以及是否可以通过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其中,证据审查标准具有较强的经验性,起到联结规范与实践的作用,是司法实践普遍遵循的对待证据的潜意识。我国刑事证据审查的三步式特征为归纳提炼证据审查标准提供了视角,包括“从材料到证据”的初步审查标准、“从证据到定案根据”的精细审查标准以及“定案根据确定”的最终审查标准。每一项下又有多个具体标准,以期为法官审查证据提供有益的经验指引。
    2024  .  (5):    164-176    [摘要](65)    [P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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