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雷巴赫案历来被视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权衡裁判的典范。在该案中陷入紧张关系的两项基本权利———广播电视报道自由与一般人格权———均无法享有通常的优先地位,而应当在个案中进行权衡。这就揭示了原初基本权利规范的初显性特征。有待权衡的要素包括其中一项基本权利的被侵犯强度,以及另一项基本权利的被满足程度。权衡裁判应当以人性尊严与比例原则作为标准,最终使得两项基本权利达到最审慎的均衡、实践协调或者最优化状态。权衡裁判至少包含三项步骤:(1)确认优先条件;(2)确认基本权利的通常优先地位;(3)设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此得到的裁判规则具有了确定性特征,并可以被视为附属的基本权利规范。尽管面临诸多异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权衡裁判以及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自雷巴赫案之后仍然得到了持续的发展。在第二次雷巴赫案中,它没有拘泥于之前的具体裁判规则,而是重申了一般人格权并非完全的豁免权,在新的优先条件下应当进行重新权衡。 |
关键词: 广播电视报道自由 一般人格权 不具有通常优先地位的紧张关系 权衡裁判 比例原则 并非完全豁免 |
DOI: |
分类号: |
基金项目: |
|
|
|
|
Abstract: |
|
Key word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