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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谢在全:浮动资产担保权之建立——以台湾地区“企业资产担保法草案”为中心,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4期,第72~96页。
, ,2017 (4) SJTU LAW REVIEW 72-9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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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资产担保权之建立——以台湾地区“企业资产担保法草案”为中心
谢在全1
东吴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中国台湾地区既有的担保物权制度虽经翻修,仍未能符合企业融资的需求。鉴于此,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兼采英美、大陆法系之长,凝聚台湾地区实务界及学术界智识的“企业资产担保法草案”应运而生,其中所确立的动产浮动担保制度拓宽了企业可融资资产,成为担保制度现代化的新契机。草案贯彻契约自由及诚信、商业合理性原则,顺应企业经营的弹性灵活并维护应有的交易秩序;明确规定了担保权的设定及对抗要件,采取了声明登录制作为公示方法,亦由此确定了清晰、可预见的优先次序;草案创设了高效简便的实行程序,力图降低融资成本;并对附属刑事责任、民法规范的衔接、统一公示制度等做出法律设计。企业资产担保制度立法应从速完成,从而为文创事业及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助益。
关键词:  浮动资产担保 声明登录制 优先次序 担保权实行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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