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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张冠群: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经纪人义务相关规定之评析——以2015年台湾地区“保险法”之修正为中心,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3期,第109~124页。
Chang Kuanchun, Insurance Brokers' Obligations in Taiwan's 2015 Insurance Law,2016 (3) SJTU LAW REVIEW 109-12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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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经纪人义务相关规定之评析——以2015年台湾地区“保险法”之修正为中心
张冠群1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暨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摘要:
我国台湾地区2015年公布修正之“保险法”,于第163条第6至8项将保险经纪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及说明义务内容予以具体明文,“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亦焉之配合修正。此次修正将旧“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关于保险经纪人应负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提升至法律位阶层次,当值肯定;对分析报告提供义务,亦参采德国法与欧盟保险中介人指令之精神,纵其立法体例及违反义务效果不明一事,仍属妥适;另为防止利益冲突,课予保险经纪人对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忠实义务,纵或有争议,仍与IAIS核心监理原则一致,于目的与方向上均值肯认。惟因报酬揭露义务目的不达、立法体例之未臻妥适、义务违反法律效果之不明及整体利益冲突管理规定之欠缺,致关于保险经纪人利益冲突防止机制,欠缺总体性之制度设计,尚有修正之必要。
关键词:  保险经纪人  受托人义务  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忠实义务  利益冲突
DOI:
分类号:
基金项目:
Insurance Brokers' Obligations in Taiwan's 2015 Insurance Law
Chang Kuanchun
Abstract: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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