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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瞿灵敏:指导性案例类型化基础上的“参照”解读——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分析对象,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3期,第86~99页。
Qu Lingmin, ,2015 (3) SJTU LAW REVIEW 86-9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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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类型化基础上的“参照”解读——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分析对象
瞿灵敏1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处理类似案件的后案法官所具有的"参照力"是一个多维的概念,不应该对其作单一维度的解读,而应该在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对其作多维的解读。法条重述型的指导性案例仅具有辅助说理的参考力;释法型指导性案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造法型指导性案例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规范拘束力。展望指导性案例的未来发展,法条重述型的指导性案例因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指导品格,未来宜将其归入《最高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件之中;造法型的指导性案例因为具有司法造法的色彩,在遴选时应该更加审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所做出的生效裁判不宜被遴选为造法型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应当享有入罪方面的刑事造法型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权。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司法解释  参照  类型化  裁判规则
DOI:
分类号:
基金项目:
Qu Lingmin
Abstract: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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