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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云晋升 彭诚信: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的新路径探索(下),载《交大法学》2018年第1期,第144~153页。
, ,2018 (1) SJTU LAW REVIEW 144-15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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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的新路径探索(下)
云晋升 彭诚信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
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法定的非占有式担保亟待完善,其一方面无法回应实践中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未能顺应动产担保改革的国际潮流。国内反复出现的让与担保反映出当事人降低担保物变现成本的需求,域外法中的信托制度显示出其在保护资金方面的优势。尽管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较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但因其缺乏公示性以及与现有制度不相融合等原因,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均无法替代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在有益功能的实现方式上,既有制度的继续改良优于引进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我国的动产担保应致力于完善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通过借鉴美国UCC第9编等先进经验,并结合让与担保制度及信托制度的有益启示,应在动产抵押的公示登记、功能化路径、价金识别、实现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良。
关键词:  动产担保 抵押 让与担保 信托 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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