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期刊简介
  • 编委会
  • 投稿须知
  • 审稿指南
  • 订阅指南
  • 联系我们
引用本文:叶名怡:再谈违约与侵权的区分与竞合,载《交大法学》2018年第1期,第12~22页。
, ,2018 (1) SJTU LAW REVIEW 12-22 (2018).
【打印本页】   【下载PDF全文】   【查看/发表评论】  【下载PDF阅读器】  【关闭】
←前一篇|后一篇→ 过刊浏览    高级检索
本文已被:浏览 1726次   下载 0次 本文二维码信息
码上扫一扫!
分享到: 微信 更多
字体:加大+|默认|缩小-
再谈违约与侵权的区分与竞合
叶名怡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违约与侵权三种区分标准中,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系义务来源标准,是最重要、最接近事物本质的分类标准,但合同法扩张导致违反作为法定义务的合同保护义务也构成违约;绝对权/相对权&利益标准适合区分典型侵权和典型违约,但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赔偿或给付义务含有安全保护内容之合同救济缺乏解释力;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之标准可作为义务来源标准的重要补充,但这对范畴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既有利益/将来利益,因为履行利益仅是将来利益的一种,当事人基于现状自然的、直接的延伸而必然可获得的将来利益,也应归入其固有利益。先合同义务中应包含保护义务,违反该保护义务也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既可克服其他学说的缺点,同时也与《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相容,还能够更好地与新诉讼标的理论对接,更利于保障请求权人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  违约 侵权 竞合 义务违反 民事责任
DOI:
分类号:
基金项目:
Abstract:
Key words:  
您是本站第  4066772  位访问者!沪交ICP备20180131号
版权所有:《交大法学》编辑部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1954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楼    邮政编码:200030
电话:021-62933317   电子邮箱:lawreview@sjtu.edu.cn
技术支持: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