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期刊简介
  • 编委会
  • 投稿须知
  • 审稿指南
  • 订阅指南
  • 联系我们
引用本文:周江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及其限制——“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评释,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4期,第166~177页。
, ,2017 (4) SJTU LAW REVIEW 166-177 (2017).
【打印本页】   【下载PDF全文】   【查看/发表评论】  【下载PDF阅读器】  【关闭】
←前一篇|后一篇→ 过刊浏览    高级检索
本文已被:浏览 2265次   下载 0次 本文二维码信息
码上扫一扫!
分享到: 微信 更多
字体:加大+|默认|缩小-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及其限制——“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评释
周江洪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关键词:  合同解除 分期付款 股权转让
DOI:
分类号:
基金项目:
Abstract:
Key words:  
您是本站第  4225226  位访问者!沪交ICP备20180131号
版权所有:《交大法学》编辑部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1954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楼    邮政编码:200030
电话:021-62933317   电子邮箱:lawreview@sjtu.edu.cn
技术支持: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