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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马剑银:“想象”他者与“虚构”自我的学理表达——有关《法律东方主义》及其中国反响,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3期,第12~23页。
Ma Jianyin, Academic Expression of “Imaging Others” with the “Illusory Self”— Legal Orientalism and China's Response,2017 (3) SJTU LAW REVIEW 12-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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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他者与“虚构”自我的学理表达——有关《法律东方主义》及其中国反响
马剑银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法律东方主义》一书是美国学者络德睦近年来的一部比较法论著,翻译成中文后引起了中国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此书将前人"东方主义""中国中心论"等理论应用于法律领域,提出了"法律东方主义"的概念,虽然理论的原创性不算太强,但也对不同文化比较中的自我与他者的认知进行了反思,这种反思对于西方人对世界的重新认知,尤其是对"东方"的重新认知具有很强的警醒作用,对于东方世界存在的"自我东方化"现象同样有警醒作用。然而这种作用不能夸大,更不能政治化,在特殊的社会情境中成为"政治消费品"。因此,对此书在中国的讨论和可能的"政治化"应该保持警惕。
关键词:  法律东方主义  自我东方化  认知  他者
DOI:
分类号:
基金项目:
Academic Expression of “Imaging Others” with the “Illusory Self”— Legal Orientalism and China's Response
Ma Jianyin
Abstract: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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