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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程金华:理性对待中国的无法、有法、反法与超法——“法律东方主义”的启示,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3期,第7~11页。
Cheng Jinhua, A Rational Interpretation of Law, Ante law, Anti law, and Ultra law in China— Implications of “Legal Orientalism”,2017 (3) SJTU LAW REVIEW 7-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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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对待中国的无法、有法、反法与超法——“法律东方主义”的启示
程金华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
关于中国法律的"东方主义"认知是一种对中国治理模式非常系统化的误读,一种根深蒂固的情绪化偏见。它提醒我们警惕这样一种长期以来存在、也将继续长期存在的现象:因为观察和研究的感情化,使得人们对于中国治理模式(包括中国法律体系)的了解和理解常常处在一种盲人摸象的褊狭状态,即简单化地用"无法""反法"或者"超法"来概括中国的法律制度实践,而无视"有法"才是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形态。法律的"东方主义"不仅仅在知识上让我们误读了中国,也在政策上误导了中外的政治家。本文呼吁理性对待中国法律制度实践中无法、有法、反法与超法四种现象共存的状态。
关键词:  法律东方主义  中国研究  法学研究  法治建设
DOI:
分类号:
基金项目:
A Rational Interpretation of Law, Ante law, Anti law, and Ultra law in China— Implications of “Legal Orientalism”
Cheng Jinhua
Abstract: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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