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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其木提:论“跳单”之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评释,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4期,第162~172页。
Qimuti, Legal Conditions for the “Tiao Dan”: Analysis of No.1 Guiding Case,2016 (4) SJTU LAW REVIEW 162-17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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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跳单”之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评释
其木提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
居间合同可以分为典型居间和独家委托合同。于前者,居间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于后者,居间人则享有违约请求权。本案"禁止跳单条款"并非独家委托之约定,指导案例1号判决表面上涉及的是违约请求权,其实质为报酬请求权纠纷。委托人"跳单"是否为居间人所"促成",其认定标准不宜采条件拟制成就说,应采相当因果关系说。指导案例1号不提原判适用的《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实际上采纳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关键词:  跳单  违约  报酬请求权  认定标准
DOI:
分类号:
基金项目:
Legal Conditions for the “Tiao Dan”: Analysis of No.1 Guiding Case
Qimuti
Abstract: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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