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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李志恒:数额犯之数额的阶层犯罪论体系定位,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4期,第147~161页。
Li Zhiheng, Identifying Classes for Amount based Crimes,2016 (4) SJTU LAW REVIEW 147-16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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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之数额的阶层犯罪论体系定位
李志恒1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中国刑法学日益体系化、精细化的时代,数额犯之数额的犯罪论体系定位问题,角度虽小但至关重要而学界又观点不一。数额之客观处罚条件说由于走向了使数额脱离主观认识、明显违背责任主义的极端,而无法取得令人信服的效果;数额之构成要件要素说不能使作为舶来理论的教义学方法与我国刑法具体规定有效结合,对于解决中国刑法语境下的具体问题显得力不从心;数额之可罚的违法性说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得心应手,为数额之体系定位提供了富有价值的方案,但尚需进一步对其进行论证。处理该问题的思路是:引鉴日本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以藤木实质处理构成要件说为原则,在数额犯的情况下例外采取佐伯说形式看待构成要件的观点。如此,既以教义学方法为依托,对传统阶层体系及理论做出轻微调整、本土改造,又实现了以中国刑法具体规定为背景的教义学知识的重构,最终达到数额之阶层犯罪论体系定位的逻辑自洽以及功能自足。
关键词:  数额  阶层犯罪论体系  定位  违法性要素说
DOI:
分类号:
基金项目:
Identifying Classes for Amount based Crimes
Li Zhiheng
Abstract: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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