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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张昊天:论公共企业的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2期,第108~127页。
Zhang Haotian, The Qualification of Public Enterprises in Information Disclosure,2016 (2) SJTU LAW REVIEW 108-1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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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企业的信息公开主体资格
张昊天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创设了"公共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针对"哪些企业具有信息公开义务;如何界定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论证:首先,立足规范视角,对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梳理,引出内涵界定不明和外延概括不清的主体资格问题;其次,通过法官视角和学者视角,具体考察了相关裁判和学说的思路及其在逻辑论证上难以周延的不足;最后,透过域外视角,并再次回归规范视角,并借由"公用事业"推导出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具有行为的公益性、一定的垄断性、受行政规制性和受政策支持性这"四性",进而提出"两步走"的主体资格识别标准
关键词:  信息公开  公共企业  公开主体  规范法学
DOI:
分类号:
基金项目:
The Qualification of Public Enterprises i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Zhang Haotian
Abstract: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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