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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43个相关司法判例的梳理和分析,得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实践中存在数罪并罚问题认定不一、类似行为评价差异较大、"后果严重"认定模糊、适用范围过度扩张等问题。实践中,通过降低"后果严重"的标准和扩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之解释,使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有极强的适用力,呈现"口袋化"之趋势,偏离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文本含义和规范构造。为此,应当将本罪"后果严重"限定为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具有关联性的后果,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限缩为核心数据和核心应用程序,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罪数形态。 |
关键词: 计算机信息系统 后果严重 司法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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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Xiao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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