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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李俊明:我国损害赔偿金可税性探讨,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2期,第145~156页。
Li Junming, On the Taxability of Civil Damages in China,2015 (2) SJTU LAW REVIEW 145-15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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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损害赔偿金可税性探讨
李俊明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
损害赔偿金是否具备所得性质,此问题与所得定义以及损害赔偿在税法上应当如何被评价息息相关。关于所得的概念,各国税法并无明确定义,学说对所得概念也存有不同理解。而在我国具体实践中,关于损害赔偿金可税性的判断有非所得、应税所得及免税所得三大类,故对于损害赔偿金是否应课征所得税,便容易出现因个案不同而有歧异的认定,影响税法秩序的安定性。本文通过对所得定义的分析,并结合损害赔偿在民法上的功能定位,认为损害赔偿金并非都具有所得性质,并进一步探讨对损害赔偿金课税所涉及的所得类型合理归属问题。
关键词:  损害赔偿  可税性  所得性质  所得类型
DOI:
分类号:
基金项目:
On the Taxability of Civil Damages in China
Li Junming
Abstract: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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