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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洛塔尔·库伦,蔡桂生:论刑法与宪法的关系,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2期,第157~167页。
Lothar Kuhlen, Anmerkungen zum Verhältnis von Strafrecht und Verfassungsrecht,2015 (2) SJTU LAW REVIEW 157-16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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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与宪法的关系
洛塔尔·库伦,蔡桂生1,2
1.德国曼海姆大学;2.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
摘要:
罪责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原则,乃是今天法治国家刑法的传统内核,在德国,这些刑法的基本原则已经逐渐转型为现行宪法上的内容了。这一转型过程,使得我们在进行刑法讨论时,需考虑宪法上的视角。刑法的解释方法中也增添了宪法导向的解释和合宪解释的选项。刑法基本原则宪法化,虽使得刑法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也可能削弱刑法的明确性,但同时它也使刑法基本原则具备了"实定、现行宪法"的身份,提升了规范层级,进而在实践中变得更加有效。这些特点体现在击落客机案、静坐案和竞选捐助案等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中。从德国角度看,尽管具体案件情况殊异,对这一宪法化转型总体上仍应予以正面评价。不过,这不意味着要取代刑法基本原则和取消刑法学的独立思考。
关键词:  刑法基本原则  宪法化转型  合宪解释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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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Anmerkungen zum Verhältnis von Strafrecht und Verfassungsrecht
Lothar Kuhlen
Abstract: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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