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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于洋:明显不当审查标准的内涵与适用——以《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六)项为核心,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3期,第109~121页。
Yu Yang, Definition and Application of Obvious Impropriety — Based on Art 70(6)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2017 (3) SJTU LAW REVIEW 109-1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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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当审查标准的内涵与适用——以《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六)项为核心
于洋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通过对学理与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该审查标准在理解与适用中出现困境,表现为适用范围的分歧以及判断标准的模糊。困境的根源在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划分没有遵循统一的逻辑,从而导致审查标准适用的混乱与杂糅。回归规范体系本身,通过立法原意与体系解释,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应仅适用于法效果裁量;基于该审查标准判断的关键在于行政自主性与拘束性的平衡,故而可以借助行政机关的理由说明,采用客观、多元化的标准进行认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判断标准:结果畸轻畸重、不合理迟延、方式不当、违反立法目的、忽视相关因素、违反基本原则等。
关键词:  明显不当  行政裁量  实质合法  审查标准
DOI:
分类号:
基金项目:
Definition and Application of Obvious Impropriety — Based on Art 70(6)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
Yu Yang
Abstract: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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