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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需要正视习惯立法问题,以习惯法作为相应规范设计的参考依据。我国台湾地区对祭祀公业和合会习惯立法的经验可资参考。祭祀公业和合会习惯自身存在的问题,催生了对于两者的立法。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制定特别条例的方式,完成了对祭祀公业的立法。而对合会的立法,则由其"民法"债编修订直接完成。但是,两者立法也引发了进一步的问题。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应慎重对待既存习惯法,习惯立法应尊重人民对于相关习惯法的法的确信,开展一定的习惯调查。 |
关键词: 习惯法 习惯立法 祭祀公业 合会 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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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Customary Law” to “Customary Legislation”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acrifice Business” and “Association” |
Chen J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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