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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胡滨斌:《专利法》第11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辨析,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2期,第131~138页。
Hu Binbin, Examining “Except Otherwise Provided”: Suggestions for Art. 11 of Patent Law,2017 (2) SJTU LAW REVIEW 131-13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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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11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辨析
胡滨斌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尹新天先生的观点,现行《专利法》第69条不属于专利权例外,因而不是《专利法》第11条中的"本法另有规定"。这是值得商榷的。《专利法》第69条中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与一般意义上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并不相同。在逻辑上,对于《专利法》有关条款的定性应当遵从相同的标准。如果认为《专利法》第14条及强制许可相关条款属于专利权例外,那么就没有理由不认为《专利法》第69条是专利权例外。从国际法视角看,《专利法》第69条主要与TRIPS协议第30条及第26条第二款相对应,属于典型的专利权例外。我国《专利法》第11条应当进行修改,将"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措辞写入该条第二款。
关键词:  另有规定  专利权  例外  强制许可
DOI:
分类号:
基金项目:
Examining “Except Otherwise Provided”: Suggestions for Art. 11 of Patent Law
Hu Binbin
Abstract: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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