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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王天华:框架秩序与规范审查——“华源公司诉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评析,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1期,第165~175页。
Wang Tianhua, Structural Order and Statutory Assessment: Reviewing Case Huayuan vs. Trademark Office,2017 (1) SJTU LAW REVIEW 165-17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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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秩序与规范审查——“华源公司诉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评析
王天华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
《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2年12月14日发布)所创设的过渡期制度,是商标局以法律拟制技术表达的法律政策(个别规范),而非《商标法》所规定的"同一天"的"重新定义"。它既非法律所明确授权,又非法律所禁止。在内容上,过渡期制度对于《商标法》的顺畅实施而言是必要的。同时,1993年先例的存在等立法事实表明,商标局对它的创设也是法律秩序所容认的。"华源公司诉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有重大疑问。
关键词:  过渡期制度  商标法  规范审查  框架秩序  承认规则
DOI:
分类号:
基金项目:
Structural Order and Statutory Assessment: Reviewing Case Huayuan vs. Trademark Office
Wang Tianhua
Abstract: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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