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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系2012年新《刑诉法》的一项创设,旨在改变我国"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司法现状。但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制度定位有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不应定位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而应定位为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权;其二,程序设计不够科学,立法者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存在诸多漏洞,引发实践中诸多问题,应予以矫正。中国未决羁押率过高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检察官的中立性不足和逮捕功能的异化。此根本原因不仅存在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亦存在于审查批捕程序中。未决羁押率的降低,与其寄托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不如在审查批捕程序中便予以实现。 |
关键词: 羁押必要性审查 司法审查权 高羁押率 检察官的中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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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eview Mechanism of Defention Necessity |
Tian Wen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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