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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高军李文波:论税法解释函令——基于台湾地区税法理论与实践的探讨,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3期,第157~167页。
Gao Jun & Li Wenbo, Administrative Guidelines of Tax Law: Theories and Practice in Taiwan,2016 (3) SJTU LAW REVIEW 157-16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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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法解释函令——基于台湾地区税法理论与实践的探讨
高军李文波1,2
1.江苏理工学院财税法学研究中心;2.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研一部
摘要:
征税权力作为一种“事关毁灭的权力”,其行使必须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但在税收稽征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往往却是主管机关发布的浩如烟海、频繁变更的解释函令,税收法定原则实有被架空之危险,因此必须将税法解释函令纳入法治化轨道。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众多的“行政法院”判决、一系列“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以及税法学者、行政法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理论与较成熟的实践经验。在台湾地区,税法解释函令性质上属于不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规则,对税收稽征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拘束力,对人民及司法机关并无拘束力,解释函令不是税法的法源,制订解释函令必须遵循租税法律主义原则,及依照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合乎目的的、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的解释。台湾地区相关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  税法  解释函令  租税法律主义  行政规则  法规命令
DOI:
分类号:
基金项目:
Administrative Guidelines of Tax Law: Theories and Practice in Taiwan
Gao Jun & Li Wenbo
Abstract: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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