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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其木提:论浮动账户质押的法律效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权确认之诉纠纷案”评释,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4期,第162~174页。
Qimuti, ,2015 (4) SJTU LAW REVIEW 162-17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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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浮动账户质押的法律效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权确认之诉纠纷案”评释
其木提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
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账户质押担保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则肯定这一金钱质押担保方式。但该条规定除了固定账户质押外,是否适用于浮动账户质押情形,以往司法实务认识不一,学界意见分歧。本案判决认为,浮动账户质押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的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之要求。这一裁判结果不仅符合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也符合动产质权之占有公示方法。但本案判决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实账户质押情形。
关键词:  浮动账户  账户质押  特定性  公示性
DOI:
分类号:
基金项目:
Qimuti
Abstract: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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