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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刊号:ISSN 2095-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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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 第卷 第4期
  • 出刊日期:2025-7-15

《交大法学》是由上海交通大学主管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编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其创刊于2010年,最初采取以书代刊的方式出版了两卷,2012年正式获得许可后改为期刊出版发行。

详细信息

2025年第卷第4期

(下载当期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外商投资监管公共法律服务理论
    杨凯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明确提出充分发挥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外商投资的监管职能这一涉外法治理论论述。我国传统的外商投资监管体系通过行政管理和法律制度双管齐下,共同规范外资运行,但传统的多头管理模式和监管体系难以覆盖外资投资经营全流程,也难以满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对外商投资更加柔性服务监管和符合国际惯例的多重要求。在负面清单管理背景下,外商投资的安全审查和有效监管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环节,但当前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及监管标准的缺失使得外资企业难以建立有效投资预期,国家有关部门也缺少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现代化转型的实证分析支撑。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外商投资监管公共法律服务理论论述,提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涉外法治服务功能发挥,能够有效实现外商投资“全业务”“全时空”的柔性法律服务,并通过深入参与外资企业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国际化法律服务流程,积累丰富的监管案例和素材。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通过规范外资运营、为安全审查提供风险预警数据库和资料库、沉淀外资企业数据进而实现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监管服务,有效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的守法经营和持续发展。
    2025  .  (4):    5-20    [摘要](140)    [PDF](140)
  •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果入法的总体方案
    高一飞
    涉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有5个、共171个条文,很多改革成果需要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是党领导立法的要求,是科学立法的要求。建议确立证据裁判、排除非法证据、无罪推定、程序公正、集中审理五大原则,将配合与制约原则的主体从三机关扩展为四机关;在侦查和起诉程序中确立实物证据收集过程录音录像规则、讯问录音录像全覆盖规则、讯问合法性核查机制、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庭前会议程序应当独立成章入法;修改庭审中的开头程序、出庭作证程序、书面证言及实物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法官认证规则;确立非法证据的范围、证据合法性先行调查规则、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025  .  (4):    21-37    [摘要](140)    [PDF](141)
  • 科技创新与数字法治
  • 论数字时代的“权益”概念: 以个人信息权益为例
    吕炳斌
    在数字时代,“权利”的概念正在遭受危机,而“权益”的概念正在兴起。学者更易使用个人信息权益、数据权益等概念,立法者同样更易接受个人信息权益之类的表述。但是,权益概念含糊其辞,其到底是未达到权利程度的利益还是权利和利益的组合?以我国立法上已经引入的“个人信息权益”概念为例,分解之后可以发现其中隐含着一个中层概念“个人信息权利”,权益之中存有明确的权利内容,包括作为核心权能的知情权、决定权和作为附属权能的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等。“个人信息权益”是权利和利益的组合体,呈现出“有限权能+兜底利益”的新结构。兜底利益使权益概念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既避免了权利内容的过早固化,又为司法实践中权益保护的未来发展提供拓展空间。在数字时代,权利概念在适应新的环境和需求中不断演变,并正在以新的面孔出现。
    2025  .  (4):    38-51    [摘要](148)    [PDF](147)
  • 个人信息三元权益论的教义学展开与体系衔接
    杨芳
    《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免受信息处理行为的侵害,而非重构个人信息处理与信息利用的法律秩序,为个人信息处理提出新规则。因此,个人信息权益是理解该法适用范围及具体规范目的的基础。在概念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电子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中蕴含的典型风险所可能侵害的、传统救济手段保护不足的、事前防御手段之介入极为必要的个人信息权益,而非理论上无法成立的“个人信息权”和“个人信息自决权”,也并不局限于隐私权或人格权,更非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所有权益。在具体类型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个人信息权益可分为如下三种: 一是新型隐私利益;二是信息正确和完整性利益;三是自动化决策中的新型人格发展自由利益。非以上三种利益的,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直接或者类推适用既有的《民法典》规则即可。在法律适用上,由于个人信息权益侵权属违反保护性规范型,而非绝对权侵害型,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众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只有保护目标直接对应以上三种利益的才属于保护性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中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可携带权旨在打破捆绑并促进竞争,知情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和解释权等在性质上类似于绝对权受侵害或侵害之虞的防御请求权,其发生条件和具体内容应在防御请求权性质框架内阐释。
    2025  .  (4):    52-66    [摘要](141)    [PDF](166)
  • 论人工智能时代的个人数据供给制度
    林洹民
    人工智能研发需要大规模、高质量的个人数据供给。我国人工智能治理应充分借助权利保护与风险治理双重手段,建立个人数据供给二元框架。借助有效的行权机制,个人信息权利可以自下而上地推动数据供给。以数据可携权为基础的个人数据账户制度,能够实现个人与企业之间直接的数据传输,可为人工智能训练提供高质量的个人数据资源。法秩序应借助风险治理理念,适当柔化《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刚性规则,推动人工智能借助海量个人信息进行训练。如果在特定场景下可合理期待个人给出有效同意或同意处理目的变更,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人工智能训练的行为即为合法。人工智能原则上可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训练,但应通过提供可机读标识的方式,便利个人在公开个人信息时同步选择是否行使拒绝权。我国未来的人工智能立法应创设科研例外条款。科研活动具有公益性且已获伦理委员会批准,研发人员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在不征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大规模处理个人信息。
    2025  .  (4):    67-79    [摘要](131)    [PDF](141)
  • 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困境与规则应对——基于331例个人信息案件的实证考察
    金耀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已近四周年,其是否真正实现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信息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有必要从司法实践层面进行全面考察。通过对比《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后五年期间的331件个人信息相关案例,可以看到该法虽然有效提升了个人信息的司法救济水平,但在法律适用中仍然面临着相关难题,主要表现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间的适用关系不明、私密信息认定标准不一、过错归责原则适用冲突等问题。在理论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前提,重构私密信息的判断标准,类型化适用个人信息侵权救济规则。
    2025  .  (4):    80-94    [摘要](125)    [PDF](172)
  • 法学原理与制度变革
  • 国际法院公益诉讼中的对世义务诉权: 解释、争议与反思
    何志鹏、周萌
    自“冈比亚诉缅甸关于《灭种罪公约》的适用案”后,非直接受害国多次在公益诉讼中基于对世义务主张诉权。公益诉讼主要涉及原告国、被告国和参加国三类主体,诉讼标的为缔约国间和国际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基于对世义务主张的诉权多用于证立原告国具备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国际法院公益诉讼承认对世义务诉权历经起步踌躇、积极适用、扩大适用和频繁适用四个阶段。现阶段国际法院亟待释明保护公益的目标与确认原告国诉权之间的关系,国际法院目前采取的识别共同利益的方式过于宽泛,而且部分非直接受害国与争端主题事项间缺少充分的联系。同时,保护公益的目标与国际法院双边争端解决机制不兼容的矛盾日益突出。法院应继续贯彻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则相分离的一贯做法,权利或义务本身的“对世”性质不能替代法院的程序性规则。对于《规约》第62条和第63条规定的两类第三国参加程序,第三国若基于法律利益参加公益诉讼,第三国可能受判决影响的法律利益不能高于原告国提起诉讼所具有的法律利益。第三国若基于条约解释参加公益诉讼,第三国的参诉范围应限于就所涉条约解释提出意见,而且判决中的解释应对第三国具有同等拘束力。
    2025  .  (4):    95-110    [摘要](97)    [PDF](141)
  • 论第三人侵权场景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形态
    汪倪杰
    我国《民法典》规定安保义务人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承担补充责任。该规则无法囊括不作为与作为结合侵权情形下的各类责任形态,亟待重构。首先,应承认广义安保义务,将其作为《民法典》第1198条安保义务的上位概念,并将义务来源限缩为物件型与债因型,构建义务违反与责任份额之间的直接关联;其次,应通过比较法考察,明确不作为与作为结合侵权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 当不作为方的注意义务覆盖避免作为行为时,不作为方与作为方构成连带责任。反之,二者就重叠部分形成外部连带、内部按份的责任构成,其余部分由作为方负责。基于上述两点,我国应在《民法典》体系内明确违反安保义务侵权的一般过错责任性质,并将不作为与作为结合侵权情形下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形态融入《民法典》第1171条与第1172条。而《民法典》第1198条中的补充责任应做限缩解释,充当《民法典》第1172条的子类型,以维持侵权责任编的体系融贯。
    2025  .  (4):    111-124    [摘要](158)    [PDF](158)
  • 关于“可公诉可自诉”的重新解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第2款之检讨
    孙皓
    基于立法明文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诉诸公诉方式解决,也能通过自诉手段启动司法程序。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的细化解释表面上赋予了被害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却往往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一方面,侦查权可以借由履行告知义务实现转移责任的目的;另一方面,“私了”行为获得了默许并且事实上取代了公力救济的主导地位。究其原因,针对“可公诉可自诉”的内涵把握尚存在某些误区。从“公诉优于自诉”的基本原理出发,公安机关一旦知晓了轻微刑事犯罪活动的存在,即意味着案件处置已不具备被害人的自选空间。因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第2款之规定应予删除,同时还须强化检察监督、律师帮助等外部支持,以保证被害人能基于理性选择适宜的起诉形式。
    2025  .  (4):    125-138    [摘要](191)    [PDF](152)
  • 共有财产执行中析产诉讼的“废弃”
    赵大伟
    为确定共有财产中的债务人份额,《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部分立法选择由执行程序直接析产,而不是当前司法解释采取的由另案诉讼程序析产模式。因析产诉讼制度在法理基础和制度设置方面存在问题,譬如加重债权人负担、影响执行效率、制度功能单一等,使制度效能难以彰显,应将其“废弃”。在共有财产执行程序,执行机构通过形式化析产,能够较为准确地确定绝大部分共有财产的份额,以其替代析产诉讼具备正当性。当事人对执行析产不服的,另案析产诉讼无法提供救济;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执行析产,实质性界定财产份额,能为相关主体提供更充分的救济。“废弃”析产诉讼,不是剥夺共有人另行提起财产分割诉讼的权利,而是另诉取得的裁判原则上不能拘束本案执行程序。
    2025  .  (4):    139-152    [摘要](120)    [PDF](126)
  • 法学新锐与新知
  • 人工智能立法的产品安全思路——对欧盟《人工智能法》的批判性解读
    何泽昊
    人工智能立法没有必然的路径。欧盟《人工智能法》的制定采取了“产品安全思路”,试图借助对产品安全立法的模仿、准用与调整来回应人工智能风险。产品安全思路的意义在于通过标准化进程来整合市场、通过锁定“最小成本规避者”来实现安全威慑,并通过公法规范的私法效力来激活产品责任体制。然而,人工智能的非标准化特征预示了标准化进程的困难,人工智能的多元使用场景揭示了义务分配的复杂性,信息成本高昂的事前标准也难以激活产品责任的运作。考虑到中欧之间迥异的市场结构、制度语境与产品安全思路自身的局限,我国并无采纳产品安全思路的必要。相反,我国应认真对待人工智能领域的不确定性,借助责任体制的信息生产功能为下一步法律动作提供事实依据。
    2025  .  (4):    153-164    [摘要](208)    [PDF](130)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利归属重审——以作者身份归因为视角
    刘丁勤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分析可由“作品中心范式”转向“作者身份归因”。要想解决创作过程复杂化带来的作者身份不确定性问题,可通过因果关系理论形成连贯一致的解释。借鉴侵权法“法律因果”与“事实因果”的二分框架,可以将作者身份相应地解构为“创作意图”与“执行控制”。“创作意图”要求主体具备意志性、意向性与可预见性,“执行控制”要求创作行为符合“but-for”标准或“NESS”标准。将上述框架应用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身份检验,程序设计者无法通过因果检验,人工智能不是合适的因果判定对象,使用人在对生成内容“充分描绘”的情境下具有作者身份的适格性。
    2025  .  (4):    165-176    [摘要](120)    [PDF](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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