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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上海交通大学
  • 主办: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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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刊号:ISSN 2095-3925
  • 国内刊号:CN31-207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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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 第卷 第2期
  • 出刊日期:2025-03-15

《交大法学》是由上海交通大学主管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编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其创刊于2010年,最初采取以书代刊的方式出版了两卷,2012年正式获得许可后改为期刊出版发行。

详细信息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律文化观及原创性贡献
    蒋传光 张雷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阐释中有大量古典法律文献的引用。这些典故的运用,形成了古今交融、内涵丰富、系统科学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传统法律文化观,是“第二个结合”在法治领域中的新贡献。传统法律文化观形成的古今结合法治理论,由法治强国、以民为本、法治反腐和德法合治四个方面构成。面向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传统法律文化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提供了丰厚的文化资源,有机地融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等各领域。科学传统法律文化观的形成进一步凸显传统法律文化的地位,从理论与实践上确立古今交融的法治思想体系,在文明互鉴中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厚文化底蕴。
    2025  .  (2):    5-23    [摘要](121)    [PDF](46)
  • 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形成渊源、实践理路与全球人权治理启示
    刘荣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于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具有科学性、整体性和实践性的鲜明特质。其重要论述生发于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创新发展于马克思主义人民观、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镜鉴于近代中国社会现状、镜察于美西方人权治理失能和伪饰,其形成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重要论述涵盖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上全面推进,在群体类型、生命周期上广泛推进,在人的需求层次上有序推进的实践理路,真正意义上激活了人权保障的普遍性、真实性、系统性,为全球人权治理和未来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在安全守护、合作推进、发展促进中实现人权保障水平的整体提升、持久提升,在尊重各国正当权益、维护人类权益中为人权实现营建健康的、永续的环境,重要论述绘就了未来全球人权治理和人类人权事业发展的路线图,既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奋进方向,也为各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系统思维、长远眼光与建设方略。
    2025  .  (2):    24-36    [摘要](94)    [PDF](51)
  • 科技创新与数字法治
  • 平台主体责任在顺风车监管中的认定
    蒋红珍
    立足外部监管视角,平台是否需要为用户的行政违法责任认定承担主体责任是值得讨论的议题。以交通领域的平台经济为例,顺风车有别于网约车监管的属地性和便宜性导向,引发共享经济价值目标的偏移和执法实践的困境。作为公报案例的“曾海波案”试图为小客车合乘的行为定性、规范适用和责任追究机制提供参考,并通过信息服务和合乘服务主体的叠加、用户基于对政府平台监管的信任加持等理由,凸显合乘平台作为“承运人”对于承担外部监管关系中用户行政违法的主体责任。作为共享经济典型模式的顺风车监管,未来面临着监管规则和救济制度的完善。
    2025  .  (2):    37-49    [摘要](51)    [PDF](43)
  • 公共数据污染的法律治理
    苏宇
    公共数据污染不仅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更有可能对数据驱动决策及其他基于数据的判断和决定造成不利影响。深入治理公共数据污染,已成为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公共数据污染的成因包括记录错误、人为篡改、不当操作、外部攻击等,可能产生多阶影响。公共数据污染防治需要充实相关法理基础,确认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维护公共数据秩序的一般性任务,建立结构化的参与式治理制度框架,认可数据公权以及防治公共数据污染的一般性义务,发展基于技术性正当程序理论的“数据正当程序原则”。此种法理基础有利于建构防治公共数据污染的请求权体系,并建立以“法律3.0”方式镶嵌于技术性机制中的若干法律规则。
    2025  .  (2):    50-63    [摘要](51)    [PDF](43)
  • 公法如何介入平台治理?——以私行政法学之建构为切入点
    刘绍宇
    近年来,数字平台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共任务执行之中,并基于技术架构、市场地位和信息等诸多因素具有类似于公权力的强势地位。在这一大背景下,公法介入平台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公法究竟如何介入平台治理,要结合诸多因素考量,是一项高度复杂的价值衡量和利益平衡作业,应视具体情况予以类型化处理。针对政府规制、元规制和自我规制这三种数字平台参与公共任务的形式,应分别采取直接适用、间接适用和参照适用这三种不同强度的公法介入模式。直接适用是指公法原则适用于约束数字平台,间接适用是指政府通过组织程序建构间接导入公法原则,参照适用则是指依靠数字平台企业自愿地参照公法原则进行自我约束。一直以来,传统行政法学是以公共行政为范式建构的公共行政法,对于探讨公法如何约束私主体的私行政法学则少有研究。应建构与公行政法学对应的私行政法学,为平台治理提供理论指引。而与此同时,平台治理又能够为建构私行政法反哺素材,两者生动体现了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数字行政法学与行政法学总论之间彼此参照和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
    2025  .  (2):    64-77    [摘要](48)    [PDF](34)
  • 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平台建构中的边缘计算风险及其多元规制
    周乐
    边缘计算的分布性、近数据源性有助于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高效建设,能够提高部门、区域之间数据的协调性,保障数据安全与隐私,提升各主体之间的数据共享、处理水平。针对边缘计算的离散性、硬件性能差异性、制度缺失性所带来的内容失真、决策偏差、数据泄露、责任主体不明等风险,应当建立统筹不同管理者的协调主体,明确数据考核机制与备份机制,并在法律规范层面加以规制,明确各主体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025  .  (2):    78-89    [摘要](49)    [PDF](26)
  • 研讨与观点
  • 民族的现代的法理学的夺人先声——上海交大法学先贤杨廷栋学术思想考论
    郭延军 童之伟
    在杨廷栋之前,汉语的“权利”概念在中日两国都曾广泛使用,但从来没有形成以它和对应的“权力”为基本范畴的体系化法学论述。杨廷栋坚持以汉语的“权利”和与其对称的“权力”为基本范畴,创造性地建构出了自己的法理学体系的雏形,后者与以和化的“权利”为核心形成的法理学体系有根本区别。杨氏的法理学体系框架由十二个要点构成,其学术价值已被我国当代法律体系、官方权威性文献的用语和当代有代表性的汉语辞书所证实。可以确信,一百多年来在中国法律生活、法学研究和教学活动中坚持使用汉语的“权利”概念的人们,一定已经或能够直接间接、或多或少从杨氏的法学思想中获得精神滋养。在寻求民族的现代的法理学的今天,杨氏遗留的宝贵思想遗产,值得我们继续发掘、继承和发扬光大。
    2025  .  (2):    90-103    [摘要](55)    [PDF](24)
  • 法条竞合抑或想象竞合?——以检例第136号中的溯及力问题为对象
    王充 杨钊
    对于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之前而刑法修正案施行之后仍在审理之中的案件,直接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修正之后新罪名的现有解决方案缺乏必要的分析和充分的论证。从旧兼从轻原则中新旧刑法处刑轻重的比较是以行为在刑法修正之后经各犯罪构成之间不同竞合形态考量后的行为定性与刑法修正之前的行为定性之间所进行的相关法定刑对比。新法中《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之间不是相互包容的法条竞合关系而是部分交叉关系,因此最高检第136号指导性案例中仇某的行为在刑法修正之后分别符合了寻衅滋事罪和新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由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的构成,依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在刑法修正之后仇某的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结论与刑法修正之前仇某涉嫌构成的寻衅滋事罪并无二致,因此不能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2025  .  (2):    104-116    [摘要](45)    [PDF](28)
  • 电子数据搜查的两种模式
    谢登科
    如何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对数字权利的程序保护和救济,是数字时代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我国现有搜查扣押制度主要是以现实物理空间中的人身、物品、住宅等有形物为基础建立的,而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无形性、载体依附性等特征,其所处的虚拟网络空间能否作为搜查扣押的直接适用对象存在较大理论争议。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电子数据的“间接搜查”模式,侦查机关在搜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过程中间接实现对其中存储涉案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电子数据依附于其原始存储介质被侦查机关予以间接搜查扣押。电子数据的“间接搜查”模式具有依附性、不完整性、范围限定性、救济间接性等特点;其诞生和兴起既源于我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对数字权利保障重视不够,也与电子数据的双关联性、原件认定标准等不无关系。电子数据“间接搜查”模式存在数据权利保障不足、基本权利概括干预、强制解码程序缺失、二次取证程序滥用等内在缺陷。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尊重和保障“数字人权”的基本理念,将其贯彻于搜查扣押等具体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司法适用之中,确立以“直接搜查”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电子数据搜查扣押制度体系。
    2025  .  (2):    117-134    [摘要](43)    [PDF](30)
  • 先诉抗辩权的程序法理——以纠纷成熟理论为基础
    吴英姿
    不成熟的纠纷不具有可诉性。债权人先起诉补充责任人的纠纷不成熟,不满足诉讼要件而诉不合法。补充责任纠纷成熟条件是法定诉讼要件,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在诉讼任何阶段发现纠纷不成熟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追加直接责任人为共同被告的司法解释,是关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纠纷成熟问题的规则,而不是依职权代替当事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规则。在起诉阶段,法院重点审查起诉被告选择顺序是否合法。这是实现补充责任人顺序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先诉抗辩权的制度逻辑在诉讼程序上的体现。直接责任之诉与补充责任之诉合并构成牵连型共同诉讼,补充责任纠纷视为成熟。补充责任之诉属于未来给付之诉,法院要根据直接责任之诉的判断结论对补充责任作出概括性判决。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责任的事实和补充责任的具体数额需要在执行程序中最终确定。执行法院运用执行裁决权比照略式程序进行审查判断,发出执行命令。当事人对执行命令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2025  .  (2):    135-150    [摘要](48)    [PDF](29)
  • 现金权的法理确证与规则建构——以数字时代的货币公平为视角
    柯达
    以实体现金为导向的货币公平旨在使公众充分、独立地获得转移货币价值的能力,避免数字支付鸿沟。既有法律难以应对拒收现金、停办现金业务等货币公平失衡困境。究其原因,选择何种支付手段清偿货币债务原属意思自治,后为国家货币发行权所干预,并受到新型公共利益与商业创新的限制,由此形成通过现金领域的权利主张——“现金权”实现货币公平的需求。现金权是个人或非金融企业要求他人提供或接受现金的权利,其区别于消费者选择权、货币财产权及其他新型数字化权利。现金权通过法律强化现金的最低保障功能,体现了数字时代兼顾保护交换价值与存储价值的善良正义,并可满足维护国家货币发行权的现实紧迫需要。为使现金权充分实现货币公平,应确认“无限”的现金获取权,实施以现金成本为基础的激励性规制,在明确货币法偿效力前提下确认“有限”的现金使用权,并在现金优先原则下协调获取或使用数字人民币的权利。
    2025  .  (2):    151-164    [摘要](57)    [PDF](27)
  • 法学新锐与新知
  • 论经营者集中的“控制”认定标准——基于公司治理模式的分析
    王慧群
    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概念在立法上的模糊界定导致执法机构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执法机构对控制的扩张性解释造成制度的不稳定以及经营者较高的合规成本。控制应被界定为直接或者间接、单独或者共同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或重大影响的现实可能性。理论上,对于股权收购引发的控制认定问题,应在公司治理的具体模式下,构建以表决权为核心的形式标准和以权力来源为划分的实质标准。具体而言,应反思欧盟模式的弊端,在英国等混合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形式标准+实质标准+例外排除”的规定方式,构建“决定性影响—重大影响”双层控制体系,并将董事会一票否决权、表决权转让协议、公司公章等我国公司治理的特殊实践纳入分析框架;对于被动财务投资和发生在金融机构中的暂时性控制交易,应当构建控制的例外排除规则。
    2025  .  (2):    165-176    [摘要](64)    [PDF](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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