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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刊号:ISSN 2095-3925
  • 国内刊号:CN31-207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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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 第卷 第6期
  • 出刊日期:2025-11-15

《交大法学》是由上海交通大学主管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编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其创刊于2010年,最初采取以书代刊的方式出版了两卷,2012年正式获得许可后改为期刊出版发行。

详细信息

2025年第卷第6期

(下载当期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 论习近平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和理论创新
    徐亚文 陈怡静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重要论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回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治提出的新要求中形成的理论成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和理论创新可以体系化为“三论”:“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论”指明了法治保障的政治方向和宪法定位,“法治化营商环境论”指明了法治保障的重点任务和工作布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论”指明了法治保障的行为底线和法律边界。“三论”有机统一于党和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统一于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认真学习、研究、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重要论述,对于大力宣传和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不断提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2025  .  (6):    5-16    [摘要](208)    [PDF](187)
  •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预防性法律制度理论
    赵毅宇
    预防性法律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原创性概念。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预防性法律制度理论进行学理化、体系化的研究和阐释,需要深刻把握其学理内涵、总体构成及实践方法。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学理内涵由“预防”与“法律制度”两个概念及其内在多重关联性构成,旨在实现“从抓末端治已病到抓前端治未病”的法律效果。预防性法律制度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治理、生态文明、国际安全等多个规范领域,其构成要素包括具有预防性治理特色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四维治理”、依法制约监督权力、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协同发挥作用等命题,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实践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引。
    2025  .  (6):    17-31    [摘要](218)    [PDF](190)
  • 科技创新与数字法治
  • 人工智能立法的价值取向与模式比较
    郑戈
    当前关于全球人工智能立法模式的流行分类,如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主导型、以美国为典型的市场主导型以及欧盟的权利导向型,本质上是基于意识形态立场的标签化处理,未能准确反映各国立法的核心驱动力与实践逻辑。理解人工智能立法的差异应聚焦于其内在价值取向。中国的立法实践以“有序创新”为核心价值,旨在平衡技术发展与风险控制,通过阶段性规划引导产业竞争力提升。美国的立法则以“国家安全”为优先考量,其规制逻辑主要服务于维护技术霸权与应对地缘政治挑战。欧盟则展现出鲜明的“风险规避”导向,通过前置性、预防性的严格规则最大限度降低技术应用的社会风险。这种基于价值取向的模式划分,更能揭示立法差异的深层动因,为理解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格局提供更客观的分析框架。
    2025  .  (6):    32-46    [摘要](531)    [PDF](185)
  • 未来尚未到来——人工智能统一立法模式的内在悖论
    王凌皞
    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带来了各种潜在问题,欧盟通过制定《人工智能法案》应对这些问题,但这种“统一立法模式”在应对人工智能时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悖论。人工智能的自主性或黑箱特点并未改变法律规范评价的核心焦点,即对行为及其结果属性的关切,现有法律框架足以充分评价和有效控制人工智能的应用及其直接后果,无须额外的统一立法。更重要的是,《人工智能法案》立足于现有欧洲法律价值体系,无法妥当回应科林格里奇悖论式的挑战,因为其忽视了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引发的深远社会变迁和人类价值重构。应当放弃“一法定乾坤”的立法思路,转而采用更为渐进、灵活的“分散立法模式”,以应对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之外更深远的社会后果。
    2025  .  (6):    47-59    [摘要](612)    [PDF](198)
  • 全球人工智能立法的多元趋势与中国模式
    付新华
    在科技竞争与规则博弈的双重驱动下,全球人工智能立法呈现多元化趋势。欧盟率先通过统一的人工智能法,确立基于权利保护的风险规制模式;美国则展现出联邦层面的去监管化倾向,以及州级立法、行业自律与国际标准补位的治理格局;韩国、日本与印度则依据各自技术基础与治理需求,探索更加多元化的立法路径。当前,中国以国家战略为引领,政策统筹、专项立法与地方探索协同并进,逐步形成统筹发展与安全、靶向治理与机制协同的渐进式立法模式。面向未来,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应系统回应“是否立法、何时立法、立什么法、如何立法”等关键议题,遵循“促进法—基本法—综合法”的三阶演进路径,构建契合国情、具备技术适应性与国际竞争力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
    2025  .  (6):    60-73    [摘要](1009)    [PDF](185)
  • 法学原理与制度变革
  • 《民法典》视域下虚假身份行为效力释论
    田韶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条对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予以规定,在此基础上尚需对虚假身份行为的效力规则予以进一步提炼。虚假身份行为的本质在于欠缺建立或解消身份上共同生活事实的实质意思,其效力应在厘清此类行为是否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予以认定。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虚假身份行为的效力未设明文,但基于身份行为所具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属性,有适用总则编相关规定的余地。而虚假之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虚假之解消性身份行为应予区别对待。虚假之创设性身份行为因欠缺实质意思而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并且因有违婚姻和收养的本质而具有背俗性,应依《民法典》第146条和第153条第2款认定无效;虚假之解消性身份行为中的效果意思则不因实质意思的欠缺而具有虚假性,其行为本身也不具有背俗性,故不因所谓的“虚假”而无效。在法律后果方面,虚假之创设性身份行为无效的后果与其他婚姻无效情形相比,在财产权属及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虚假之解消性身份行为的有效并不妨碍将通谋虚伪之离婚财产处理协议和子女抚养协议评价为无效。
    2025  .  (6):    74-89    [摘要](275)    [PDF](178)
  • 货币返还请求权规则之反思与重述——以骗取金钱偿债案为例
    其木提
    我国通说就现金货币所采“占有即所有”规则,实为无意义的形式主义之举,回归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肯定货币所有权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亦可达到相同的法律效果。但原物返还请求权说与“占有即所有”规则相同,会导致货币所有权降格为债权,有失公允。货币所有权实为价值所有权,只要货币价值具有特定性,返还请求权人应享有物权性价值返还请求权。与现金货币相同,存款货币实为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故沿用现金货币思路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说、物权性价值返还请求权说并无适用空间,基于公平理念赋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优先地位的债权性价值追迹说完全是一种立法政策考量而非法律逻辑推理的结果。存款债权所有说基于债权的归属特征认定系争存款债权归返还请求权人“所有”从而使其享有对抗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不仅符合民法的内在体系和金融机构支付结算规则,也符合朴素的公平观念。
    2025  .  (6):    90-104    [摘要](437)    [PDF](180)
  • 论空域权与空间权的分设——低空经济价值要素释放的法治供给
    袁曾
    低空经济作为新兴综合性经济形态,展现出巨大发展潜力。当前我国已初步构建以《民用航空法》为核心的低空经济法律体系,但在实践层面仍面临涉及空域使用与空间管理法律界定不清、权益分配机制不清晰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关键问题,需要从法律概念界定的基础逻辑出发加以厘清。空域权主要涉及民事主体占有、使用空域资源并获取收益的合法权益,空间权则体现国家对空域资源的公法性管理权限。明确二者的概念内涵与相关边界,有助于解决空域资源产权界定等实践中的前置性问题,在提升空域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实现安全与发展的动态平衡。应在立法顶层设计层面厘清空域权与空间权的法律属性,系统构建空域权益分配制度,在完善低空经济配套保障机制的过程中发挥法律化解资源分配矛盾的积极作用,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  .  (6):    105-119    [摘要](191)    [PDF](175)
  • 平台内势力的来源、滥用危害与监管策略
    曲创 刘翰臻 钟兴达
    基于平台内势力的滥用行为呈现出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同的表现形式与竞争损害,是引发平台经济领域“内卷式”竞争的重要原因。以平台内流量控制、数据与算法滥用、平台不合理规则等为代表的滥用平台内势力行为,其复杂成因需从数字平台内的流量分配机制、平台数据与算法优势、平台规则制定权等多个方面剖析。针对滥用平台内势力行为的监管需打破对传统结构性指标的依赖,关注该行为的新特征、新后果,规范平台内规则体系的建设,重新审视、界定不同商业模式下的平台责任,从而构建多种法律法规协同一致的监管体系,引导我国平台经济实现互利共赢的高质量发展。
    2025  .  (6):    120-134    [摘要](933)    [PDF](186)
  • 法学新锐与新知
  • 刑事辩护变革的契机: 人机协作司法模式
    周翔
    数字化转型正在重塑我国的司法体系,尤以司法裁判转向人机协作模式趋势最为明显。以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评估试点为例,人工智能技术的引入,使得决策前需构建评估模型,常规案件依赖机器快速裁决,特殊案件则结合人工判断并深度说理。这种人机协同模式虽提升效率,但也带来辩护对象模糊、效果不确定等挑战。同时,刑事辩护有望开启内容和效果两个层面的变革,针对算法辩护。辩护律师在未来应当深入分析案情,收集证据质疑案件的特异性、机器预测的科学性,并针对特定案件启动人工复核,对同类案件提出算法优化的建议。这些变革不仅加速刑事辩护全流程覆盖,还深刻影响辩护理论,推动其向科学、合理方向发展。未来刑事辩护市场将由掌握法律与技术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主导,他们将在数字司法的框架下,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辩护服务,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并存。
    2025  .  (6):    135-148    [摘要](259)    [PDF](167)
  • 自然犯的法定犯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影响
    童云峰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要件。虽然司法解释已经对其范围进行框定,但理论上的争议未曾止息。应当区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入罪和出罪的双重功能,入罪的前置依据应限定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出罪的正当化依据可以来源于部门规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本体法益是自然人的人格权,这就决定该罪本应是自然犯,但立法者通过设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空白罪状使之具有法定犯气质,应将该罪性质界定为“自然犯的法定犯化”。如此会产生两大效应: 一是揭露该罪的双层法益面貌,阻挡层是秩序性集体法益,背后层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只有当集体法益能还原为个人法益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才有适用的必要性;二是凸显该罪的双重违法性,司法者需要将前置法中的新型规则嵌入刑法的适用流程。
    2025  .  (6):    149-161    [摘要](264)    [PDF](172)
  • OECD“双支柱”方案背景下数字企业课税规则的反思与完善——以信息基础设施为切入点
    乔博娟
    数字经济及其商业模式冲击传统税收制度,加剧征税权分配矛盾及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作为重塑国际税收秩序的核心框架,OECD“双支柱”方案通过重构征税权分配机制、建立全球最低税制度,深刻影响跨国数字企业课税逻辑。鉴于信息基础设施兼具物质载体与数字技术双重属性,作为数字常设机构的典型形态,其应当纳入数字企业课税规则体系。为发挥信息基础设施对数字企业课税规则完善的驱动作用: 其一,依托其确立联结度与收入来源地规则以维护税收主权,完善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强化反避税;其二,应对全球最低税引发的竞争格局变革,短期内引入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长期应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分类评估与动态调整;其三,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与国际税务合作,提升征管效率并降低遵从成本,共同构建包容性国际税收治理体系。
    2025  .  (6):    162-174    [摘要](501)    [PDF](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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