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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 第卷 第4期
  • 出刊日期:2024-07-15

《交大法学》是由上海交通大学主管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编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其创刊于2010年,最初采取以书代刊的方式出版了两卷,2012年正式获得许可后改为期刊出版发行。

详细信息

2024年第卷第4期

(下载当期目录)

    名家演讲录
  • 不当得利法释义学的建构
    王泽鉴
    不当得利法始于罗马法,集大成于德国民法,旨在调整私法上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涉及整个私法关系。中国台湾地区不当得利法继受于德国,其法释义学的建构亦主要依靠学说继受。在不当得利法的体系建构上,类型化区分非常关键。当前台湾地区通说采类型说,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大类型。前者旨在调整失败法律交易的财产变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市场私法自治密切相关。后者尤其是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旨在强化对权益的保护,有较广阔的适用领域。通过比较法学说继受、本土判例积累以及学说发展深化,建构不当得利的理论体系并使之精细化,亦是大陆不当得利法发展的重要课题。
    2024  .  (4):    5-30    [摘要](8)    [PDF](14)
  • 法学原理与制度变革
  • 中国民法典评注: 理论基础与愿景使命
    朱晓喆
    当代对于大陆法系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律评注兴起于德国。典型的法律评注作品根据法典的结构和顺序展开法律的逐条评释,以解释说明现行法及其适用为目的。与此不同,法学教科书以阐述法学基本原理为宗旨,侧重学术讨论;立法释义书以说明立法目的为主,但缺少司法裁判规则的整理和归纳。一部理想的法律评注,应当汇集和整合制定法、法学理论和司法裁判,体系地反映现行法的状况。法律评注与法教义学具有同构共生的关系,是法教义学的重要载体。法律评注比法教义学更加依赖实证法,当代编撰中国民法典评注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编撰中国民法典评注应当融合法教义学与司法实务,注重体系思维与论题思维的互补。民法典评注的完成,将对我国民法教学事业和民法学术话语体系的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今信息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时代,法律评注在专业分析、知识创新、价值判断等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暂时不会被人工智能所取代。
    2024  .  (4):    31-47    [摘要](8)    [PDF](10)
  • 《民法典》第122条评注
    赵文杰
    《民法典》颁行后,源自《民法通则》第92条的《民法典》第122条不可再作请求权基础,宜视为定义性规定。尽管如此,本文仍从事实构成、法律效果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做一简要评释。应区分类型确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事实构成。实践中最为重要的是给付型不当得利和侵害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积极事实构成为一方获利、因给付、无法律上原因(给付目的落空或被法律否定)。侵害型不当得利的事实构成为一方得利、因他人(专属)权益被侵害(借他人之代价)、无法律上原因。在返还不当利益上,应以原初所获为客体,在原状返还不能或没有必要时,应折价补偿,其基准时点应为折价补偿请求权发生时。在双务合同的不当得利返还中,若返还义务人财产上决定受不当影响,则在现存利益范围内返还。否则,应全额偿还。在证明责任方面,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原告就无法律上原因承担证明责任,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原告就专属性权益受侵害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就获益有法律上原因承担证明责任。
    2024  .  (4):    48-61    [摘要](15)    [PDF](14)
  • 法学交叉与跨学科
  • “党管金融”的法治内涵
    黄韬
    观察和理解中国金融市场法律治理进程不应脱离中国共产党这一重要的政治因素。改革开放四十余年以来的中国金融法治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事实上扮演了一个全方位的治理者角色,而不仅仅是在宏观层面领导金融立法。我国金融市场法律治理活动中,党的“在场”强化了金融法律制度实施的正当性基础,并且最终丰富了金融市场治理模式的形态,提升了金融市场法律治理的现实效能。总体来看,中国共产党发挥了各项治理机制的功能优势,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彼此支持与互相成就,也弥补了我国金融市场基础法律规则不完备而带来的制度缺陷。展望未来,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工作包括: 将目前已行之有效的习惯做法进行必要的成文化和制度化;协调好中国特色政治体制下党的领导与金融市场法律治理一般规律之间的关系;力求以法治手段对转型期金融市场不同利益团体的诉求进行积极引导与约束,扎实金融领域反腐工作的制度基础。
    2024  .  (4):    62-78    [摘要](4)    [PDF](7)
  • 证券仲裁的禀赋特性与制度创新: 自愿性与强制性的冲突与调和
    黄辉、王超
    随着证券市场纵深发展和2019年《证券法》确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我国证券纠纷数量急剧增长。为保障证券纠纷高效处理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司法部于2021年制定了《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然而,我国对证券仲裁的规制尚不完善,而美国FINRA规则和联邦最高法院Concepcion案判决具有重要启示意义。本文梳理了我国和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行规则,比较分析了证券仲裁的自愿性和强制性规制模式。鉴于证券仲裁的禀赋特性,我国应从利益平衡角度规制证券仲裁,不能完全照搬美国证券强制性仲裁格式条款规制模式,但可借鉴其在证券仲裁中增加强制性的经验,在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的基础上,采用默认选择仲裁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我国应对证券强制仲裁的格式条款具有更大的包容度,以实现快速解决证券纠纷和妥善保护投资者的多重政策目标。我国法律应循序渐进地建立集团仲裁制度,借鉴代表人诉讼的实践经验,先发展普通代表人仲裁的模式,然后探索特别代表人仲裁制度。
    2024  .  (4):    79-95    [摘要](6)    [PDF](8)
  • 论金融监管规则的司法考量
    苏盼
    金融纠纷的审理需要裁判者考量金融监管规则是否以及如何影响私人自治。金融监管规则包含大量代表公共权力行使的公法规范,司法考量监管规则的场域主要是民商事案件裁判。基于公私法秩序交融的必要性,司法裁判可遵循利益分析框架,查明监管规范目的,综合考量规范目的重要性、司法认定是否有违规范目的、交易本身违法程度、民事否定评价必要性等因素做出最终认定。以争议较大的违法合同效力认定为例,合同无效的实质认定要件是严重损害公序良俗。在形式认定要件方面,如果低位阶金融监管规则获得明确上位法授权、属于上位法规则的具体化要求、提供效力认定的技术标准,这些规则也可以成为合同无效的说理依据。裁判者应慎重对待金融监管规则在民商事案件中的适用,以调和国家管制与私人自治之间的抵牾。
    2024  .  (4):    96-111    [摘要](5)    [PDF](7)
  •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之审思
    王志明
    随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改革成效渐次显现,在立体追责的政策导向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制度构建似乎势在必行。但基于内幕交易的特殊行为构造,其民事责任面临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现有诸多学说既难以令人信服地解释因果关系,也无法精准识别所谓的适格原告。立法进程上曾有细化赔偿规则的激进尝试,但因其规范逻辑、功能定位等方面的诸多争议而失败。相关司法实践案例极为稀少,且多以原告败诉、撤诉告终,仅有的一起原告胜诉案件,其法理逻辑也多有可议之处。在我国对内幕交易实施惩罚性赔偿可能导致责任过苛,也无助于提升惩处概率;内幕交易对投资者的损害具有整体性和抽象性,比较法上并无强化民事追责的趋向。其民事赔偿制度的先天不足亦难以在传统私法责任框架下通过规则修补而获得“新生”。立足我国实际,本土化构建以证券公共执法促进投资者“私利”实现的公共补偿制度或是高效填补内幕交易损害、增强投资者信心的更优方案。
    2024  .  (4):    112-129    [摘要](9)    [PDF](9)
  • 科技创新与数字法治
  • 数字时代经济权力法律治理的现代转向
    胡丽文
    数字时代下数据、算法和平台等现象的涌现表征着社会权力的兴起。在以国家和个体二元划分为基础的传统范式中,权力来源限定于国家,维持着“公权力—私权利”对峙的基本格局。但是,现代社会内部冲突和分化的结果在事实层面已经产生了以经济权力为代表的社会权力。经济权力以资本运行和增殖为基础,同时通过组织和技术实现权力的支配和宰制效应。然而,传统法律框架忽视了经济权力治理的现实意义,以及对蕴含于其中的资本和技术予以规制的必要。经济权力的治理应以三元融合的社会结构为基础,具体治理路径需要以规制经济势力为核心的反垄断法来主导建构,同时坚持公法和私法融合的协同规制,最终实现对经济权力结构中技术和资本的共同治理。
    2024  .  (4):    130-145    [摘要](6)    [PDF](7)
  • 问题与新解: 刑事电子数据的最佳证据规则——基于486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洪涛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可复制性、相对独立性等特点,传统最佳证据规则难以顺畅适用。通过对486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可发现刑事司法实践中主要以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来满足最佳证据规则。但该做法不仅与电子数据特性相冲突,还会造成诉讼活动的障碍,从长远来看,也背离数据司法的趋势。证据材料说和原件规则是造成电子数据最佳规则适用现状的根本缘由。学界提出的拟制原件说、置换原件说等不同观点,可划归为优化原件规则和重新解读最佳证据规则两条路径。鉴于最佳证据的概念可塑性强,故有必要重新解读该规则,但应辅以“电子数据信息完整”的新标准。新标准下具备原始性和完整性的电子数据即为最佳证据,审查时可采用比对完整性校验值、区块链存证等方法,而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仅是诸多方法之一,具体如何选择应由司法人员结合“成本、准确性、效率”标准确定。
    2024  .  (4):    146-159    [摘要](4)    [PDF](8)
  • 研讨与观点
  • 民法债物关系的再认知: 基于债的财产化和并立化的内在视角
    龙卫球、何傲翾
    债物二分体例是民法自古典走向近现代之际所确立的财产法基础性结构,意涵丰富。长期以来受形式民法认识论视线遮蔽,学界过多地关注二者区分的特点,从而忽视现代民法债物二分是以债的财产化以及并立化作为前提的实质意义。仅仅立足债物区分视角,对债物二分体例所具有的实际机理和价值功能的理解难免偏颇。债的财产化以及由此而起的债物并立,是近代以后民法财产权制度的一次突变,是对于历史上此前以债的工具化为特点的物权中心体系的重要超越和创制,具有支持和保障当时出现的渐近发达的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现代民法通过债的财产化、债物并立化,使债的交易形式的开放设计与物权类型的定限设计成为同等重要的对应设计,甚至逐渐重心偏移向前者,形成一种具有奇特双向作用的整体协同关系。一方面通过物权,从特定资源配置观的角度设定自身基本经济体制;另一方面,又通过债的设计,支持发达市场经济的运行需求,保障其中体现复杂性、多样性交易的现代经济关系的有效开展。立足这一角度的债物关系认识观,能够弥补限于区分论视角的重大缺漏。中国《民法典》的财产权体系,一方面继受了现代民法的债物二分,但另一方面又并不是简单地继受上述结构,而是在坚持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理念下,从中国国情实际和时代性需求出发,在以债物结构为重点的基础上,做出了重要的创新和发展,展示出一种立足于中国特色政经体制、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财产权体系再现代化的模式趋势。
    2024  .  (4):    160-176    [摘要](9)    [PDF](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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