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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 第卷 第3期
  • 出刊日期:2025-05-15

《交大法学》是由上海交通大学主管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编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其创刊于2010年,最初采取以书代刊的方式出版了两卷,2012年正式获得许可后改为期刊出版发行。

详细信息

2025年第卷第3期

(下载当期目录)

    特稿
  • 养殖权制度的体系构建——以养殖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中心
    王利明
    在我国《渔业法》修改中,迫切需要准确认定养殖权的用益物权的性质。虽然养殖权需要经由行政许可设立,但是养殖权是一项由《民法典》确认的独立用益物权类型。养殖权具备了用益物权的权利属性和特点。承认养殖权为用益物权,可以在此基础上构建完整的养殖权体系规则。将养殖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也有利于通过《民法典》有关物权保护的规则对渔民的权利提供保护。《渔业法》应当以《民法典》为基础,进行修订完善,按照用益物权属性完善养殖权制度,通过物权登记设立养殖权。明确养殖权作为物权的内容,通过物权的保护方法对养殖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基于养殖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养殖权的设定、流转、征收、保护等均应当适用物权的一般规则。养殖权与海域使用权是两项不同的权利,二者之间存在联系,但也可能存在冲突。在发生冲突时,可以依据物权冲突的一般规则加以处理。
    2025  .  (3):    5-18    [摘要](12)    [PDF](12)
  • 法学原理与制度变革
  • 《南极条约》当事国实施南极考察活动的管理制度比较研究
    吴慧 牛宇燕
    南极对人类发展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国家拓展生存空间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战略要地。目前,人类在南极的活动以科学考察为主,其特点是以科学研究为中心、活动频次受诸多因素影响等。有关考察活动的管理制度涉及国际规制和国内规制两个层次。国际规制设定法律框架,国内规制细化各项制度。通过分析各国开展南极考察的国家实践,总结其在考察主管部门、资金来源、设施设备和考察成果管理等方面的特点,可为我国南极考察管理制度提供有益经验,包括加快南极立法、明确考察统筹部门、丰富考察资金来源、加大考察投入力度、完善成果管理制度等,以不断推进我国的南极事业发展。
    2025  .  (3):    19-36    [摘要](10)    [PDF](1)
  • 论BBNJ协定视阈下国际法制度性话语权的构建
    张磊
    BBNJ协定开放签署是近年来国际法领域的重要成果之一。该协定在为深海遗传资源开发法律秩序变革奠定基础的同时,也存在较多的模糊性建构。这意味着各国在执行阶段将继续围绕制度性话语权展开绵长的博弈。根据国际法的理论与经验,“软法之治”的重要性在BBNJ协定的执行阶段不容忽视,并成为国家之间争夺制度性话语权的重要维度之一。中国应当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通过理论创新,不断提高自身主张的理性程度,从而推动国际法观念地层的迭代。通过融入海洋科研自由革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是理论创新的重要方面。同时,在BBNJ协定执行阶段,基于“软法之治”,借鉴“结构洞”理论的有益启示,中国可以在重要议题上努力弥合国家之间的罅隙。BBNJ协定的履约实践必将为中国构建制度性话语权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做法。
    2025  .  (3):    37-49    [摘要](80)    [PDF](3)
  • 论“区域”环境补偿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
    王勇 王逸贇
    虽然环境补偿基金作为“区域”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手段近年来备受关注,但是该制度的构建并未达到理想状态,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当前基金的宗旨过于宽泛、基金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基金的索赔主体规定缺位以及基金的资金来源不稳定。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受到旧的“权力导向”理念的影响,其他原因还包括“区域”环境补偿基金制度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缺乏实践基础以及各方争议较大。完善环境补偿基金制度是有效填补“区域”环境损害责任缺口的前提,首先应当对错误的“权力导向”理念进行修正,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基金宗旨进行限缩,明确基金的法律地位,明确基金索赔主体的规定以及确保基金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此外,由于中国在“区域”具有重要的战略利益,面对环境补偿基金制度的发展演变,中国很有必要做好应对策略。
    2025  .  (3):    50-66    [摘要](15)    [PDF]()
  • 法学交叉与跨学科
  • 实体与程序之维下的配偶财产利益保护——以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及夫妻债务清偿为例
    汪洋 姜惠雯
    配偶财产利益受损的典型场景是夫妻一方单独处分共同财产及将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债务清偿。实体法上,当夫妻一方以低价或无偿方式处分共同财产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别适用恶意串通、婚内析产和悖俗无效规则对配偶利益进行救济。当夫妻对外负债时,针对责任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应当结合债务产生原因及配偶是否从中获益进行分类。程序法对配偶利益保护的侧重点在于配偶如何参加诉讼。配偶能够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适用《民法典》第1060条和第1064条建立起“主张抗辩再抗辩”的证明责任规范体系。执行程序中,在交易相对人要求移转占有或变更登记共同财产时,配偶只有在非因自己过错、未能参与前诉时,才能提起执行异议,并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债权人要求夫妻一方偿还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时,法院无须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得直接执行共同财产。如果配偶接受夫妻一方转让或赠与特定财产且未完成对外公示时,其在符合特定条件时,配偶持有的财产权可以对抗执行债权,并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25  .  (3):    67-83    [摘要](36)    [PDF](2)
  •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动产让与担保
    王立栋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第1款明文认可让与担保。在动产让与担保中,担保人将动产所有权在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关于此类形式上的所有权之性质,存在“所有权构成说”与“担保权构成说”之争。在涉及强制执行和破产时,比较法上的“所有权构成说”未能将其逻辑贯彻到底。中国的规定更符合“担保权构成说”,债权人在形式上取得的所谓所有权实为担保物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动产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与是否完成权利变动公示和担保物权公示(登记)密切相关。对于已完成担保登记的动产让与担保,担保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对于未登记的让与担保,未登记的担保权人无法对抗担保人的其他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但可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前完成登记,取得对抗效力;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担保权人补办担保登记的行为属于《查扣冻规定》第24条第1款的“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但在超级优先顺位登记的宽限期内完成登记的除外。动产让与担保的执行应参照动产抵押权的相关规则,担保权人负有清算义务。
    2025  .  (3):    84-96    [摘要](73)    [PDF](2)
  • 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平等主义
    史明洲
    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的优劣之争是强制执行理论悬而未决的公案,但我国学界的兴趣始终在优先主义一边,对平等主义缺乏了解。作为平等主义最重要的立法例,日本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代的破产程序手段更加灵活,目的更加多元,执破二分理论的“二分”立场过于保守,应予扬弃。日本1890年《民事诉讼法》用抽象的平等主义理念应对复杂的实践,导致严重的效率不足,但其1979年《民事执行法》通过成熟的立法技术,彻底解决了执行效率问题。平等主义不认可通过执行程序为普通债权人创设一般性的优先受偿地位,但不排斥具体场景下的优先受偿。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之争是政策选择问题,我国立法应当向本国传统寻找源头、探寻出路。不应拔高任何一种主义的作用,要把笼统的执行价款分配问题分解成若干个小问题,构建有弹性的规则体系。应当摒弃制度运营者视角,让执行程序以利用者为中心。
    2025  .  (3):    97-111    [摘要](13)    [PDF](2)
  • 债权执行场域下次债务人抵销预期保护的实现路径——以《民法典》第549条第1项规范意旨为基础
    李春
    《民法典》第549条第1项从债务人抗辩延续的角度来保护债务人的抵销预期。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之场合,基于债权查封之强制措施并未改变债权同一性,可参考《民法典》第549条第1项内蕴法理,使次债务人抵销预期的保护具备正当性。但此时,次债务人与查封债权人又会在查封债权收取上形成竞争关系,在保护次债务人抵销预期的同时,亦需兼顾查封债权人优先受偿的程序利益。于此,可效仿《民法典》第549条第1项在主动债权上设置的时间限定性基准,有限保护次债务人的抵销预期: 次债务人在查封生效后取得对被执行人的反对债权的,不得以抵销对抗查封债权人;次债权人在查封生效之前虽已取得反对债权,但该债权的清偿期晚于查封债权到来时,亦然。另外,由于《企业破产法》与《民法典》在抵销权保护上存在差异,为促进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有必要消弭前述两者之龃龉,构造抵销预期保护基本理论的同质化方案。
    2025  .  (3):    112-123    [摘要](8)    [PDF](4)
  • 数字虚拟财产权强制执行研究
    王常阳
    数字虚拟财产权是在数字网络虚拟环境中发挥基础设施功能的新兴财产权,实践中已经出现对此类财产权执行的需求,但能否及如何执行尚需探索。执行法上数字虚拟财产权的识别可借鉴实体法有价值性、虚拟性、有限支配性的特征标准,但应结合执行语境作以改造。数字虚拟财产权表现形式多样,如直播账号、网店、NFT数字资产等,其中虚拟货币等部分禁止融通财产不可执行,其余财产则在法律关系上有同质性,可归入统一程序法命题。从实体本质和程序实效两方面考虑,虚拟财产权的性质应采债权说。立足债权说,数字虚拟财产权执行可分为以平台为被执行人的非金钱债权执行和以用户为被执行人的金钱债权执行,后者整体上应参照对债权执行处理,并根据数字虚拟财产权继续性行为债权之性质进行局部调整。
    2025  .  (3):    124-136    [摘要](26)    [PDF](5)
  • 科技创新与数字法治
  • 法律语料库技术与刑法文义的智能辅助判定
    江海洋
    刑法的法典化或者再法典化必须贯彻罪刑法定之刑法明确性原则,核心刑法条文一般应以非专业人士能够理解的语言进行表达,也即刑法典设置构成要件使用的字句所表达文义须符合该字句的“通常含义”。同时,司法解释不能跳出刑法条文文义设定的框架。关于刑法文义之内涵界定,应区分“可能含义”与“通常含义”。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不应突破刑法条文的“通常含义”,即使存在惩罚必要性,也不能突破“可能含义”。鉴于对“可能含义”与“通常含义”的判定存在固有的障碍,为了提升刑法典条文的可理解性以及刑法典条文“文义”对司法解释限制的透明度,在确定“可能含义”与“通常含义”时,应适时地引入法律语料库语言学技术,增强“可能含义”与“通常含义”判断过程中的可视化说理,以此提升立法的科学性以及司法解释创设过程中的说理性与客观性。
    2025  .  (3):    137-150    [摘要](8)    [PDF]()
  • 法学新锐与新知
  • 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践面相及其反思
    崔玮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深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二审程序的关联逐渐增强。透过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践面相,可以获得进一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的新启示。整体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呈现为“合意达成”和“合意生效”的二元结构。两构成要件组合与二审程序的不同关联,塑造了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样态,具体表现为悔改型、补偿型、递进型和纠正型四种具体类型。对认罪认罚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过滤乏力、二审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不明确、控审机关权力行使缺乏理性是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审适用类型繁多的成因。对此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充分保障被追诉人享有认罪认罚从宽知悉权,贯彻存疑有利于被追诉人原则和实施附条件量刑建议,以减少认罪认罚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是合理确立二审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保持从宽幅度在不同程序阶段的合理阶差,并允许特定情形下给予二审程序认罪认罚被追诉人额外的量刑激励。三是恪守司法权力的谦抑性,控审双方应理性对待具结书的效力制约和被追诉人上诉。同时,控审之间也应维持良性的权力制衡。
    2025  .  (3):    151-163    [摘要](29)    [PDF]()
  • 论法典化背景下会计法的体系化建构
    张崇胜
    会计法的体系化旨在运用体系化方法以及“立改废释纂”等立法实践活动实现会计法外在规则和内在价值在体系上的一致性、逻辑上的自足性以及内容上的全面性。当前我国会计法存在立法整体性考量缺乏、形式一致性欠缺、价值融贯性不足等体系化问题,导致会计法规范体系与法治实践之间的二元张力愈发扩大,规范实效不佳。较之法规汇编和法典化,会计法的统合立法是当前更为可行的体系化模式。其基本路径应为,在顶层设计上,基于“市场标准”建构“基本法+单行法”的会计法规范布局。在内在体系上,以真实性基本原则为统领确保会计法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在外在体系上,以会计信息法权为核心范畴将庞大且杂乱的会计法规范融贯成为逻辑连贯、结构协调、功能互补的有机体系。
    2025  .  (3):    164-176    [摘要](17)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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