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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刊号:ISSN 2095-3925
  • 国内刊号:CN31-207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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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 第卷 第2期
  • 出刊日期:2024-03-15

《交大法学》是由上海交通大学主管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编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其创刊于2010年,最初采取以书代刊的方式出版了两卷,2012年正式获得许可后改为期刊出版发行。

详细信息
    法学原理与制度变革
  • 控方撤回认罪认罚: 比较考察与类型规制
    郭烁
    现有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与撤回的研究大多聚焦于被追诉人面向,鲜有涉及控方撤回。但控方撤回在实践中业已呈现出一定混乱局面,应当予以重视。通过考察比较法可知,美国辩诉交易视阈下原则上允许控方在被告人认罪答辩前撤回诉辩协议,认罪答辩后撤回则须基于特殊情形,其体现出的审慎、克制的撤回思路值得借鉴。实体事由上,被追诉人反悔、法院告知调整量刑建议与被追诉人无悔罪表现皆非控方撤回情形,检察机关只能基于新的事实和证据撤回认罪认罚从宽,该新的事实为自然事实,且应厘定为“新的定罪事实”。程序运行上,若控方合法撤回则应给予被追诉人选择权,并贯彻“供述失权”原则;若控方非法撤回应给予其程序性制裁,并坚持特定履行原则;同时协调公诉变更与控方撤回,只允许补充起诉情形下撤回认罪认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进行规制,可以将控方撤回认罪认罚限制在合理、适当的范围之内。
    2024  .  (2):    5-18    [摘要](188)    [PDF](175)
  • 认罪认罚案件质效评估机制的反思与完善
    闫召华
    检察机关已初步形成了认罪认罚案件办案质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各评价指标呈现出“多维性”“侧重性”“灵活性”“差异性”等特点。但每一个主要评价指标在实现其预期功用的同时也都有一定的盲区和局限。而且,评估中还存在“重自我评估,轻外部评估”“重结果评估,轻过程评估”“重专用评估,轻通用评估”“重经验总结,轻问题归纳”及“重定量评估,轻定性评估”等问题。鉴于此,有必要从导向、主体、方式、内容、效力、时机等方面优化评估路径,并围绕质量、效率、效果三大维度构建多元融合的质效评估指标体系。
    2024  .  (2):    19-35    [摘要](160)    [PDF](169)
  •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条款之省思
    刘磊
    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量刑建议的效力延展至审判阶段,约束庭审法官的量刑裁量权。由于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条款的扩张适用,其对程序公正与量刑公正均产生了连锁影响。由于审查起诉阶段牺牲了被告人量刑听审与量刑辩论权利,加之检察官担当审判之前的量刑法官产生的各种反作用力,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条款对刑事程序公正有一定的反向阻力。同时,由于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难以尽责尽职进行量刑调查,更难以全面考量兼顾所有的量刑因素,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很难完全体现刑罚公正。法院在个案中应当启动必要的庭审公诉审查,庭审阶段也应赋予法官充分的变更起诉罪名与量刑权限。设定科学的量刑方法、量刑情节的合理赋值等改革举措,有利于回归诉审制约与实现量刑公正。
    2024  .  (2):    36-50    [摘要](161)    [PDF](199)
  • 认罪认罚案件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的挑战及其应对
    赵恒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客观上存在张力关系。在认罪认罚案件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的挑战体现在: 人民陪审员参与空间愈加有限、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难度增大、人民陪审员审判能力被削弱等等。产生上述挑战的原因包括两种制度改革预期目标有别、陪审规则设计存在内生不足、合作性司法理念强化法律职业联系、考核任务增加工作负担等方面。顺应我国刑事司法发展趋向,宜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审判活动之主要方案: 第一,坚持审判中心主义以统筹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进程;第二,调整人民陪审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规则;第三,以优化检法职权关系为依托规范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第四,健全考核机制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审判质量。由此,进一步提升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进程中审判方式改革质效。
    2024  .  (2):    51-68    [摘要](154)    [PDF](159)
  • 科技创新与数字法治
  • 论反垄断法解释的学派分歧及其交谈前景
    江山
    反垄断学派的形成,将法律解释导入规范轨道,同时也使反垄断学派形成路径依赖,导致其解释方法日益僵化。从制度维度上看,近年来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之间就垄断行为规制的分歧趋于深化,渐成难以调和之势。为此,追溯考察反垄断学派的理论模式、决策前提、市场假定和价值观念可知,反垄断学派理论模式不仅应当接受经验证据的检验,还极大地取决于以错误成本分析为核心的决策前提,以及垄断行为发生概率和市场自我纠正能力的假定,并最终根源于其或自由或保守的价值传统。为推动反垄断法解释深入回应市场现实,要形成反垄断学派关于市场机制的基本共识,廓清反垄断法解释的交谈合理性空间,并结合数字市场特性,确立经验世界重构背景下的交谈新起点。
    2024  .  (2):    69-85    [摘要](170)    [PDF](179)
  • 论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保护——以“滴滴案”为例
    汪改丽
    在滴滴案中,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考虑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损害行为。但是,滴滴的数据处理行为与其市场力量之间的紧密联系隐含着反垄断法问题。反垄断法对市场力量的形成和运用的关注为其审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滴滴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提供了法理基础。反垄断法通过维护个人信息保护条件的竞争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地全面和持续,彰显了其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反垄断法保护个人信息需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回归保护竞争范式的反垄断分析方法,二是依循反垄断法的行为规制路径,三是平衡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冲突。
    2024  .  (2):    86-101    [摘要](151)    [PDF](187)
  • 经营者集中救济“防火墙”措施的实施与监督
    李鑫
    防火墙是附加限制性条件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常用的救济措施,指义务人及集中后实体为控制竞争性敏感信息的反竞争流动设置的信息隔离机制。防火墙主要表现为信息的直接隔离与间接隔离,其既可以作为独立的行为性救济措施预防封锁效应和协调效应,也可以用于保障“保持独立运营”条件的落实及剥离资产的独立性。实施与监督是防火墙应用中的两个核心面向。不过,防火墙的实施存在指引性不强、方式模糊的问题,还具有损害合并效率的风险,需要在广泛适用防火墙指南手册的基础上优化防火墙实施方式,并设置有限制的防火墙“白名单”。防火墙的监督机制则面临监督主体适格性存疑、监督方式模糊以及监督效果差的困境。对此,可以设置专门的防火墙监督小组、严格筛选监督主体,进一步完善监督方式,并由执法机构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管理。
    2024  .  (2):    102-116    [摘要](261)    [PDF](194)
  • 研讨与观点
  • 积极老龄化视域下促进老年人就业的法治路径
    孟现玉
    老龄化浪潮冲击着我国劳动市场、经济发展,也对社会安全制度的永续性构成威胁。除却推迟退休年龄、改革养老金制度及建构养老服务体系外,还应关注老年人的就业问题。作为回应人口结构老化的重要国际策略,将促进老年人就业的相关措施嵌入积极老龄化理论,透过健康、参与和安全维度的检视分析,可以为我国未来老年人就业促进法制的改革与发展提供重要参考与借鉴。具体而言,应形塑契合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实行老年人特殊劳动保护和建立职务再设计制度;应强化老年人就业激励制度,有条件地适用强制退休、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制度;应完善老年人平等就业法律制度,禁止就业年龄歧视并明确就业老年人的劳动者地位。
    2024  .  (2):    117-131    [摘要](249)    [PDF](148)
  • 优先权之反思与重述
    袁野
    优先权的概念范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源自法国民法的狭义优先权长期游离于我国债物二分体系之中,已造成权利性质难辨、公示机制阙如和其他衍生的学理弊端。广义优先权谱系的创设存在语境虚假、效果无益、集合异类等显著缺陷。在狭义优先权中,一般优先权实为债权,特别优先权实为法定抵押权。此种法定抵押权与受其担保的主债权相区分,具有债法和物法的双重面相。其他所谓的“优先权”子项主要包括竞争中享有优待地位的资格和对因顺位判定原则或规则所生结果的描述。
    2024  .  (2):    132-147    [摘要](146)    [PDF](148)
  • 知识产权滥用的教义学构造
    曾凤辰
    我国现行法上的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制度是不完备的。不仅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件不清晰,而且法效果欠缺。在构成要件上,首先,知识产权滥用是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所行使的知识产权包括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其中,原权利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与法益。知识产权人提起恶意诉讼并不必然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在构成滥用的情形,恶意诉讼涉及的是救济性权利的滥用,而非诉权滥用。其次,知识产权滥用是不正当的知识产权行使方式。在权利行使方式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上,立法目的是隐藏在行权目的之下的真正判断标准。具体应以知识产权法而非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作为判断标准。著作权滥用仅有前述两项构成要件,但专利权与商标权滥用还有额外的第三项要件,即不与效力审查职权上的双轨制相冲突。滥用知识产权,将导致权利人与滥用所针对的义务人之间的霍菲尔德式法律关系发生两种变化。
    2024  .  (2):    148-161    [摘要](151)    [PDF](247)
  • 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适当顾及义务的履行研究
    房旭、郭东阳
    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适当顾及义务对平衡沿海国和其他国家海洋权利、实现海洋的充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适当顾及义务的内涵模糊,其基本要求和履行形式并不明确。实践中,沿海国基于污染防控对航行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实施军事活动是否违反适当顾及义务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对适当顾及义务履行形式的规定也不一致。适当顾及义务的理论共识和实践规律表明,遵守国际法和沿海国法律、不得危害沿海国和平与安全、尊重沿海国为行使专属经济区权利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是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适当顾及义务的基本要求。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适当顾及义务的履行可细化为分析航行涉及的沿海国权益、判断航行是否影响沿海国权益、事先与沿海国沟通协商、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避免侵害沿海国合法权益等步骤。
    2024  .  (2):    162-176    [摘要](155)    [PDF](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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